时间:2022-12-07 15:20: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在交房那天,张某以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房,后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解除购房合同。
争议焦点
张某主张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否成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呢?
开发商交付给张某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张某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有房屋渗水、墙面空鼓和墙外立面差、构造柱垂直误差等,对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张某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这一主张不成立,法院对于张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房屋渗水、空鼓等,属于可以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对此也已经完成整改,同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也表明,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承诺整改的前提下,购房人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所以张某应该及时验房收房,而不能以此为由解除购房合同。
律师观点
开发商交付给购房人的房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达到了约定和法定的交房条件。对此,购房人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购房合同,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基本上都依赖于所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而不能依据购房人的主观判断。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确实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