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5:45:15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请字第0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27日,〔1997〕法行字第21号)
编者说明
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留置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加以留置并进行盘问的行为。例如,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可以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盘问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第85页观点编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