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6:44:16来源:法律常识
自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将辩护人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之后,刑事律师便真正成为了“刀尖上的舞者”。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律师仍然面临着取证难,风险大等问题。作为刑事律师,真正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案件并不多。尽管如此,调查取证仍然是刑事律师执业生涯中必须掌握且十分核心的技能,有效的调查取证对案件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针对该课题,智胜律法团负责人、智胜刑辩部主任王长山律师开展了《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分享会。
在了解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调查取证的目的,王长山律师将其总结为“破”“立”“疑”,即推翻指控事实、证明己方事实、辨真伪。刑事律师往往通过会见、与家属沟通、走访或阅卷了解到可能会对当事人有利甚至无罪的证据,那么此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如申请未通过,也可以自行调取。在自行调取时要注意提前确定证据所有人、对象,沟通联系并准备好材料。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等特点,因此王长山律师着重强调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并通过列举案例的形式,详细地说明了对言词证据调查取证的流程。最后王律师对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作了总结,如不欺骗,不诱导,不提示,不加工,如实记录;避免直接发问推翻原定罪陈述的问题;尽量两人调查;每一页签字捺印等等。
胡乔木曾作过一首诗——《律师颂》,其中写道:“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刑事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会面临着巨大困难和风险,但律师手中紧握的辩护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律师肩负着的是委托人和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即使调查取证艰难险阻,也是职责所在。(通讯员:杨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