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7:10:18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中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人员,是对公权力的行使,依法需要履行他们各自的职责,以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除此之外,对于协助当事人行使各项权利,还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两种角色。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诉讼法所说的“诉讼代理人”指哪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所说的“诉讼代理人”指的是以下3种主体: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托代表被害人一方参加诉讼的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在刑事自诉程序中,受托代表原告(自诉人)一方参加诉讼的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托代表某一方参加诉讼的人。
《国杰律师说》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诉讼代理人”概念,是一个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三种类型的全方位制度规定。相对于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来说,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一方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的制度,但是这种公诉案件的被害方诉讼代理人制度,即是对检察机关公诉行为的补充,也是对其公诉行为的监督!受害人一方都应该勇敢地使用这一制度,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的追究过程能够得到全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