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57:00来源:法律常识
国际法天天谈——中国为什么没有及早承认孟加拉国?
1971年,印度出动军队帮助原东巴基斯坦的民族独立者占领了达卡,孟加拉国随即成立。1973 年孟加拉国申请加入联合国,我国在安理会会议上投了否决票。一直到 1975年,当时的中国外长乔冠华在联大上才宣布,我国与孟加拉国并无成见,与拉赫曼先生(当时的孟加拉国总统)早就是朋友,表示了承认的意向。两国不久即建立外交关系。
中孟两国关系的戏剧性变化,反映了对新国家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对新成立的国家、政府的客观存在表示认可,并愿意与之交往的法律行为。如果表示的对象是新成立的国家,则叫做对国家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单方的意思表示。是否承认、什么时间承认,由既存国根据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对新国家或新政府都不急于表示承认,以免被动,如孟加拉国是从巴基斯坦分立出去的,而分立的情形又有些特殊。如果急于承认孟加拉国,苏联、印度倒是满意了,但孟加拉的母国巴基斯坦肯定不满意,也许还会产生其他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但是 1975 年巴基斯坦承认了孟加拉国,我们也就没必要再坚持原来的态度不变了。承认对方后,双方有可能建交,也有可能不建交。因为你承认人家,人家不一定愿意和你交朋友。但是如果被承认方什么时候有了建交的意思,既存国就不用再表示承认.如以色列曾于 1950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直至 1992年双方才建交。
应当指出,一个新国家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国家要素,而不在于别的国家是否承认它,也不在于它自己怎么表示。像满洲国那样的傀儡,再怎么说也是不能叫国家的。因此,“构成说”与“宣告说”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新国家的出现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为新国家。
如 1969 年坦噶尼喀和桑几巴尔两国合并成为坦桑尼亚共和国;
第二,新国家由一个国家分离出去,像 1971年孟加拉国从巴基斯坦分离那样;
第三,一国分裂为数个新国家,像 1991 年苏联解体,原 15 各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成为新的国际法主体
;第四,殖民地半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也会引起其他国家承认的问题。除纳米比亚最后一个殖民地已经于 1991年独立以外,最后一个联合国托管地也表示将于 1993 年独立。以后就不会再有这最后一种形式了。
既存国对新国家承认时,一般用照会或函电方式正式通知被承认方,也就是所谓明示承认方法。除此以外,以前还有既存国与被承认国共同签订条约表示承认的默示承认方法。现在,用默示方法表示承认已很少见了。国际法上的承认。前者是正式承认,不可撤销的承认。如印度尼西亚传统国际法规定的承认方式还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和我国 1953 年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1965 年印度尼西亚与中国断交,但断交并未撤销承认。所以,1990 年两国恢复外交关系时,就没有必要再表示承认对方。
后者则是非正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既存国家与对方进行一定交往,但不建立外交关系的作法。1972 年尼克松访华后,双方在对方首都设立联络处,这对美国来讲,就属于事实上承认中国。1979年双方建交时,美国才转为正式承认
。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承认后,双方便可以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条约,互给司法豁免权.中国政府在承认俄罗斯联邦等新成立的国家后,在北京给十多个国家分别建造了大使馆,并接待了这些国家的元首访华,与其分别签订了有关边界、贸易协定和条约。如果没有承认的行为,显然不会出现上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