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0:11:2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郭某某系某县某局副股长,于2020年1月至4月21日期间,先后向6人26次贩卖甲卡西酮9.023克、咖啡因59.962克,还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共计容留6人11次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甲卡西酮。2020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后,在其身上及两处住所内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混合物0.273克、咖啡因59.962克。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却向6人贩卖26次;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贩毒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率先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坚决斗争。但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毒品或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对于该行为更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