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0:45:2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难以代表正义。他们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需要对当事人负责。律师考虑问题,首先考虑的是有利原则,其次才是有利原则、有力原则。即使律师获悉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没有义务提交给办案机关,除非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律师的专业辩护,听起来都是振振有词,其实分为好几种情况。
律师最喜欢的当然是为当事人“鸣冤叫屈”,能够帮当事人避免刑事伤害或者过重的刑事伤害,这当然是律师辩护最大的价值所在。这种案件给律师带来的心理满足与职业享受,是任何案件无法比拟的。我每年都会列出自己那些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改变罪名轻判、上诉后改判的案例。而极为难得的无罪判决案例,更是让我惊喜。
律师辩护更多的作用,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此时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本质上都是推动案件的办理,通过个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此时律师更多的价值在于“纠偏”或者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种案件办理占着律师辩护的绝大多数,这类案件的办理没有第一类案件那样的“全面对抗”,也是许多办案机关愿意接受的律师辩护。
律师还有一种“不得不说”的作用,那就是利用办案机关取证的漏洞,帮当事人脱罪或者减罪。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各种不同甚至存在参差不齐,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等部门收集证据没有那么严谨,这就导致一些案件收集的关键证据存在漏洞,也就成为律师帮当事人赢得“合法”脱罪或减罪的空间。这些年我有些只可以“私聊”的成功案例,就是因为办案机关没有及时固定关键证据而帮当事人减轻罪责。
律师只代表争议,但他们也需要遵从正义原则。不过,律师的正义原则不同于办案机关要求公平公正公开,他们只需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律师只要不从事违法的事即是正义,而办案机关必须主动追求正义才是正义。
但办案机关不一样,他们属于公共权力机关,他们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授权委托的,不是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办案机关必须站在人民群众一边而不是当事方一边,他们必须代表正义,避免人民群众因为收集证据的疏漏被当成敌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才是他们的宗旨,而不是律师那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仅要收集当事人可能有罪、重罪的证据,而且要收集当事人可能无罪、轻罪的证据。他们眼中只能有“犯罪行为”,而不应该有“犯罪分子”。须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是办案机关需要遵从的重要原则。
为了避免办案人员把个人情绪因素带入办案工作中,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回避制度”。办案机关应该没有私情,他们不能因为个人意见或偏见,而影响依法办案。为了限制办案人员的徇私行为,我国法律甚至对办案人员的打击报复、徇私枉法、接受贿赂从严治理。
办案机关必须代表正义,不能因为自己的部门利益或者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乃至办案人员的错误理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也是要求他们必须恪守正义原则。
律师与办案机关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作用相互配合才有公平公正。律师不属于公权力机关,他们天然站在当事人一边,利用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来督促办案机关遵从遵守,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也是维护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威。
余安平,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顾问、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余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改变罪名轻判、上诉后改判等成功案例,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等著作,参与编写《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等著作,即将出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