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3:05:06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很多,比如去街道开个证明,去银行办理业务等等,只要是你不方便的时候,让别人代替你办理一些事情,都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今天要给大家普及的是一种法律层面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专门替你打官司的人。
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百度百科是这样介绍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一般人打官司,要不就是自己打,就是自己去做法庭陈述,这个需要自己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个人的经历里比较常见的是委托近亲属做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然后就是委托律师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其实也是律师的一种,之所以没有叫律师,是因为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称为律师。而这样的法律工作者也是学习法律的人,也一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这种情况在地方尤其是县级市的情况很多。这个需要大家注意一下。
那么,如何选择诉讼委托代理人呢?照例,今天我找到了一个案子的判决书,来说一下咱们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案例分析。
【判决书原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1688号
原告:薛某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帅(薛某某之夫),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北京慨尔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石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北京慨尔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慨尔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帅、被告慨尔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分析:
这是一个劳动关系纠纷的案子。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案子的代理人是原告的丈夫。没有写明职业,说明这个丈夫并不是律师,可能是懂得点法律的人,所以,原告才会委托近亲属。这里我个人有点儿小建议。如果家里有人是某个专业的人才,而且可以接手这件事,那么可以做为诉讼委托代理人,比如我是人力,专做工伤,那我家这类的官司我可以自己打。但是假如家里没有这样的人,除非额度很小,请律师不合算,不然的话,最好找一个靠谱的律师来做这件事,毕竟人家专业。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委托代理人需要签订委托代理书,不是你说开庭那天,让谁说话谁就能说话的。在法庭上,只有原被告和委托代理人可以说话,其他人都要保持安静。
【判决书原文】
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工资1950元;2.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日延时加班工资48571元;3.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8000元;4.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12日的住房公积金11880元。事实和理由:薛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入职慨尔康公司,岗位为普工,双方签订了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薛某某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11小时,周日工作8小时,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亦未支付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工资。2021年1月13日,薛某某请假回家参加妹妹婚礼,回家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村里强制封村无法返岗,于2021年1月18日被慨尔康公司违法辞退。
慨尔康公司辩称,慨尔康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已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履行完毕;薛某某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关于第三项请求,薛某某不再到公司上班,且已经去别的公司工作,不存在在慨尔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薛某某入职慨尔康公司担任普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其中第八条约定: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工作制;第九条约定:未经甲方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事先书面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加班,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加班工资,甲方若批准同意乙方加班的,会安排相应的休假冲抵(调休),或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这是双方诉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北京这边是前几年才要求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之前是只要缴纳五险就可以。有些地方规定公司给缴纳三险就可以,这个是不是强制要求的,要看各地的规定。
【判决书原文】
2021年3月17日,薛某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慨尔康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2.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12日福利待遇11880元;3.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48571元;4.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工资1950元。2021年5月1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688号裁决书,裁决:1.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809.2元;2.驳回薛某某的第2项仲裁申请;3.驳回薛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慨尔康公司同意裁决结果;薛某某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庭审中,就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一节。慨尔康公司提交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工资条。薛某某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一节。薛某某主张为2021年1月18日,慨尔康公司通过班长史环环以微信通知形式将其违法辞退。慨尔康公司主张为2021年1月13日,其出勤到2021年1月12日,自2021年1月13日起再也没有到岗上班。
就延时加班工资一节。薛某某主张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11小时,周日工作8小时,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超产完成工作量的钱,不是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慨尔康公司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为此提交考勤表;慨尔康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计件工资按照工作量计算,与工作时间长短没有关系。计时工资已经按合同支付。
薛某某提交工资条,称绩效奖金指干的活多,发的奖金,计时工资不清楚如何计算,计件工资是超过公司定量完成工作任务,计件工资不固定,饭补是只要在公司食堂吃饭就发。慨尔康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薛某某工作岗位为普通工人是装配车间绕线工,在该车间里有时需要员工看设备,看设备时不用干活,看设备时间按计时工资发放工资,按照小时数计算,如果从事绕线圈,就核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作量核算的,多劳多得,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效益核算的绩效奖金。
本院认为,慨尔康公司同意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688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结果即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809.2元,且以按照裁决结果履行,本院予以确认。薛某某认可慨尔康公司提交的工资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该份证据,经核算慨尔康公司还应支付薛某某上述期间工资差额。
关于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日延时加班工资问题。薛某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工资组成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绩效奖,综合薛某某岗位性质及工资组成内容,薛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延时加班事实,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薛某某出勤至2021年1月12日,其主张已向公司请了自2021年1月13日起的假期但未举证证明,根据其与班长史欢欢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史欢欢于2021年1月18日询问其为何没有到岗时,薛某某并未告知慨尔康公司未到岗系因疫情防控所致,因此慨尔康公司对薛某某按自动离职并无不当,薛某某要求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问题。薛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分析:
这里的法律问题有如下几点:
第一,已经仲裁过了,公司也执行了,但是员工不满意,所以诉至法院。
第二,划红线的部分是重点,法院认定了什么没有认定什么,需要认真看一下。
这里我想说一下关于人力方面的问题。
第一。“薛某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这里说的综合工时工作制有详细的说明,就是看机器的时候不用干活,所以按照小时发薪资,然后计件的活按照计件的发工资。我不知道该员工在上岗的时候是不是没人给培训过,不知道工资构成,还是工资条发了也没仔细看。这种都很清楚的情况不能因为你自己觉得你多干活却钱拿少了去告的,因为基本不可能赢。所以,如果觉得自己吃亏,那需要上岗之前了解好自己的薪资结构。
第二,“薛某某并未告知慨尔康公司未到岗系因疫情防控所致”因为疫情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隔离不能上岗的情况国家也有规定,所以,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这个案子里我没有看到原告方提交的任何证明,其实,我想说,这个是委托代理人的失职。应该让街道或者村委会出具隔离证明,这个也是基本证据链应该有的。不知道为什么已经到法院了还提交不出来。
【判决书原文】
关于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问题。薛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慨尔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某某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218.4元;
二、驳回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慨尔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
这里法院改判,多给了原告200多块钱,其实也挺厉害的了。
其实我个人的建议是打官司这件事儿能找律师还是找律师吧。除非你本身学法律,不然的话在庭审上是很吃亏的。
当然,如何找律师也是一门学问,我个人有这样几个建议。
第一,找相对熟悉的律师。要不就是同学,要不就是亲戚或者家族的熟人,这种有关系的人不太会坑你。
第二,如果都找不到,那就让亲戚朋友给你介绍一个,中间人也必须是信得过的人。有这层关系在,有时候的内部情况比较好掌握。
第三,如果还是没有,那么只能在网络上找了。这种情况我大概有两个小建议,一个是找有名气的。这种要么贵,要么有情怀。看看自己的案子是不是有符合人家律师接案子的标准。另一个就是找律所的合伙人。一般能做到合伙人的律师都是比较有水平的了。当然,这样的律师收费也不便宜。
第四,除非真的万不得已,个人不推荐找法律援助的律师。各种缘由就那样吧。
下次给大家分析一个工伤认定的案子,记得关注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