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3:12:07来源:法律常识
到法院打官司,免不了“证人作证”这个环节。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证人往往囿于时间、精力、经费无法保证、交通不便等现实问题,不愿、不想、不能出庭作证,这无疑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直接影响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如何打破这一诉讼“痛点”
让证人放下顾虑“轻装”出庭?
昨天下午
余姚法院适用在线作证规则
完成首例省外证人在线作证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8月25日下午,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远在广州番禺区的证人王某在当地公证处借助移动微法院顺利完成在线作证义务。
宁波某电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0月,余姚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期间,管理人发现宁波某电器公司曾支付广州某科技公司预付款59476元,但未实际收到货物,遂要求该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双方经沟通未果,管理人代表宁波某电器公司就此事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某科技公司辩称,在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宁波某电器公司先后向该公司订购了一批电感产品,目前均已发货。由于发货时间距今长达5年之久,无法提供相关快递单据,为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发货的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快递员王某出庭作证。
考虑到被告及证人远在广州,如果实地参加诉讼不仅会大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不利于疫情防控,为查明案件事实,余姚法院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采取证人在线作证的方式。
庭审过程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视频连线证人,在核实证人身份信息后,规范、高效完成了证人宣誓、陈述、接受审判人员及双方当事人询问等流程。为确保证人作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通过在移动微法院中单独设立证人空间,在技术上实现证人无法旁听案件庭审。与此同时,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证人作证环节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庭审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证人不到庭也能出庭作证
带来这一诉讼便利的
正是余姚法院最新出台的
《在线作证规则(试行)》
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开始施行,其中《规则》二十六条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在此基础上,余姚法院细化出台《在线作证规则(试行)》。
《规则》全文共16条,内容涵盖开展在线作证的原则和形式、证人在线作证的流程、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余姚法院深挖“e站人民法庭”功能,拓展公证机构职能,搭建起点面结合的“在线作证室”,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作证场景,让证人参与诉讼更加便捷。
公证处在线作证
使证人出庭不再受时空限制
依托“e站人民法庭”的“在线作证室”
则避免了证人出庭的人情尴尬
在审理牟山镇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考虑到证人与原被告之间都熟识,案件争议较为激烈,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同意后,法庭采取在线作证的方式获取了证人证言。
庭审过程中,证人通过在当地矛调中心内设置的在线作证室,远程视频连线法庭,完成了出庭作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