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找律师事务所,被信用卡诈骗案

时间:2022-12-08 07:16:44来源:法律常识

维卓律师说法|勿因小利误终身—从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谈起

近日,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法律咨询的电话,对方称他有位朋友前两天捡到了一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然后见财起意在银行取了15000块钱。后来,失主报警后找到了他,钱是退回去了,但是人却被刑事拘留了。他想知道这位朋友有没有犯罪,会不会留案底,会不会被判刑?

法律的回答是冰冷而肯定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该罪的立案标准是人民币五千元以上。本文提到的这起案件涉案金额显然达到了立案标准,已涉及刑事犯罪。

听到我们的答复时,当事人感到很困惑:诈骗?卡是捡来的,骗谁了?钱都退了还要判?首先来看一下“骗谁”的问题。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比较复杂,既对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持有人的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本案中,行为人捡到信用卡后明知自己非持卡人,而冒用持卡人名义向银行支取现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给银行和持卡人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有人会说,我拿着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机器也能被骗吗?的确,关于机器能否被骗,以及上述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的问题在法律界仍有很大争议,但其构成犯罪的结果是无疑的。其实,在实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我们再说“退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也就是说,本罪中积极退赃的行为并不一定产生从轻处罚的效果,仅能作为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本案行为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还是有可能在量刑上产生从轻效果的,但是并不足以免除其刑罚。同时我们注意到,本罪在判处主刑的前提下,还应并处罚金,最低是2万元。本案的行为人因小利误终身,一念之差让自己身陷囹圄的同时还要承担超过犯罪金额的罚金,真是得不偿失。

由此我们也想到,生活中类似因小失大的法律案件还真不少。仅仅是与银行卡、电话卡相关的犯罪行为就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售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尤其是近来人气十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行为人为了点蝇头小利就提供个人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这样的行为既可怜又可恨。对此,维卓律师想说的是:知法守法德在先,勿因小利误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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