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不见我找律师和我要不要见,小三死在情夫家里他有责任吗

时间:2022-12-02 03:44:47来源:法律常识


在外经商的丈夫突发疾病死亡

这对曹梅已是不小的打击

然而料理完后事

讨债的诉讼接踵而至


随后有个女人突然现身

自己的两个儿子是和曹梅丈夫所生

以儿子的名义继承财产


对于曹梅来说

丈夫留下的麻烦可谓是“连绵不绝”

……



丈夫意外离世,突遭起诉讨债


家住山东的曹梅女士原本过着幸福的生活,自己是收入颇高的财务人员,丈夫李军更是多年前就下海经商,名下有两三家小企业,二十岁的女儿则被安排去美国留学。曹梅跟寡居多年的婆婆一起生活,婆媳相处融洽。所以在她眼中,自己的生活可谓家庭和睦、岁月静好。


这一切的静好直到2016年6月的某一天,李军在办公室突发心梗去世被彻底打破了。相伴自己二十余年的丈夫突然过世自然给曹梅不小的打击,但之后发生的事对曹梅的伤害却远远超过丈夫的离世。


在料理完后事之后不出两个月,曹梅就开始陆续接到邻县广饶法院的数个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传票,而这些债权人以及所谓债务,曹梅之前从来没听李军提起过,绝大部分也没有借条。


丈夫离世,“债主”“小三”纷纷找上门!妻子这样应对……


而随着这些案子的开庭,曹梅从这些债权人口里得知,他们都是一个叫刘倩的女人的亲戚,而李军和刘倩是一家子,他们都是通过刘倩将钱借给李军的。


为了查明这些借款是否确有其事,多年来一直无比信赖丈夫的曹梅这才去调阅李军名下多张银行卡的记录和信用卡记录,结果让她震惊:李军这些年来有大量的钱款转账给刘倩,而信用卡里更有大量的生活物品甚至儿童用品、玩具、文具的采购和消费。


曹梅彻底懵了,难道这些年来,李军家外有家?她这才想到,这些年李军因为在广饶那里承包了一个林场,还说林场需要值班因此每周会有一两天不在家……



“儿子”现身起诉,要求继承财产


在曹梅还没有完全搞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时,2016年10月,她再次接到了淄博市高新区法院发来的诉讼材料,这次的案由竟然是法定继承


原告分别是一个11岁叫李飞和一个5岁叫李翔的男孩,他们在诉状上说自己是李军的非婚生子,刘倩是他们的母亲。同时被起诉的被告除了曹梅还有李军的其他继承人,包括曹梅的女儿李玉和李军的母亲。


原告主张继承的财产除了李军和曹梅共同所有的几处房屋、李军的公司股权之外,甚至包括曹梅在自己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份。这令曹梅极其气愤,也让她不得不面对残酷的事实:自己刚刚过世的丈夫在生前已经与另一个女人有了十几年的婚外情,一直拿钱去投资说还没有收益的丈夫其实在外养着另一个家,甚至已经有了两个那么大的孩子……而自己完全蒙在鼓里。


丈夫离世,“债主”“小三”纷纷找上门!妻子这样应对……


让曹梅比较欣慰的是,婆婆始终对她表示支持,婆婆说,外面的这两个孩子不管是不是李军的,作为李军的母亲她是绝对不认的。她还鼓励自己的媳妇赶紧找律师维权,要坚强迎战。


而曹梅所要面对的诉讼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丈夫的婚外情人携两子起诉要求继承的纠纷。


第二部分:曹梅作出反击,请求丈夫情人返还丈夫生前赠送的钱款纠纷。


第三部分:曾经申请过保全的财产被“小三”通过借贷合同登记了抵押权,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房地产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部分:也是最复杂的部分,就是“小三”的弟弟、舅舅、叔叔等多名亲戚拿着转账凭证或者借条起诉曹梅,要求偿还其丈夫生前借款。



案件历经二审,最终获得胜诉


对于丈夫的婚外情人携两子起诉要求继承的纠纷,争议焦点很清楚,那就是:原告是否是李军的儿子。如果是,他们就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反之则没有。


但作为被告,曹梅绝不是要去证明这两个孩子不是李军的孩子,因为其实她本人对此一无所知,也不可能证明孩子的生父是谁。曹梅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只需说服法官:原告对自己是李军儿子这个至关重要的事实没有切实的证据,原告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长达十三页的二审判决书,对每项证据的证明内容和效力做了一一论证,最终认为:“二上诉人提供证据均无法单独或相互印证证明李军系二上诉人的生物学上的父亲,二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军生前对二上诉人身份予以直接明确的认可”。


而这个案子的胜诉判决,也直接帮助曹梅获得了要求刘倩返还李军赠与财产案的胜利,法院最终判令刘倩返回曹梅近百万元


除了这起案件之外,曹梅曾经申请过保全的财产被“小三”通过借贷合同登记了抵押权,随后曹梅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房地产登记部门,最终得以撤销登记



众多借款纠纷,前后历时数年


在事涉“小三”的诉讼获得胜利的同时,还有一堆借款诉讼困扰着曹梅。


丈夫李军去世后,不但“小三”携子要求继承,她的弟弟、舅舅、叔叔等多名亲戚也拿着转账凭证或者借条起诉曹梅,要求她偿还丈夫生前的借款。


因为涉及多人且“死无对证”,这些诉讼也前后经历了数年的审理。


在这些“借款纠纷”中,有些是有借条但没有转账凭证,有的则是有转账凭证却没有借条。


丈夫离世,“债主”“小三”纷纷找上门!妻子这样应对……


比如这样一起纠纷:2016年7月,“小三”的弟弟刘豪杰起诉曹梅索要75万元,并提供了转账凭证,以及李军转钱给他的转账证明九份,共计69万元,试图证明李军一直在按30%的年息支付利息。至于借条,刘豪杰声称在搬家中遗失了。


此外他还提供了几条短信,内容是银行账号或者确认收到,未出现借款或利息等字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无法证明转账系出借,无法排除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也不排除正常存在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收回借条的情形。授意第三人的证明也只是说明转账系授意,无法证明转账的原因系借款。原告举证不充分被驳回


随后刘豪杰提出上诉,淄博中院认为刘豪杰与李军生前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进一步查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后认为,原告主张借款适用于李军经营商贸公司、开办石料厂购买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李军与曹梅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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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借贷关系,也应是李军和原告之间的,李军去世,原告要主张权利,应要求李军继承人在继承李军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于是,刘豪杰起诉了李军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女儿、妻子曹梅与母亲,要求归还上述“债务”。


除了原有证据之外,刘豪杰提供了自己于2010年8月25日在银行提取现金12万元的证明,试图说明李军2011年8月22日的141600元是还之前的借款。


此外他还提供了据称是李军发给他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最近资金紧张,剩余7.5万元利息年后再给你吧。


这条短信没有回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给李军的转账系出借的证明,李军给原告的转账剔除几笔之后,呈现规律性,加上短信内容,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75万元,以及按24%计算的利息,至2019年4月利息为48万元。



败诉之后上诉,终于反败为胜


律师代理曹梅这方上诉,现场利用网上购买的软件制作了2015年12月15日刘豪杰向李军发送的短信,并且就制作过程进行现场演示。


曹梅方在法庭上特别说明,假短信最经不起回复,一回复,下一条就会显示真实的时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上诉人一方的演示可以看出,的确有通过改号软件编辑添加短信的可能性,且这么重要的短信,此前的案件中原告从未提交,因此对该短信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刘豪杰系作为李军的债权人起诉李军的继承人,因此刘豪杰和李军之间是否存在7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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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行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该条立法为原告不能提供债权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事实认定原则,即在原告仅持转账凭证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法院应对被告提出的收到款项原因的抗辩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进而认定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能否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收款人已经去世,无法再就收到款项的性质、发生原因等提出抗辩,而其继承人是无从知晓相应情况并提出抗辩的,由此导致法院无法再对该事实进行审查,因此仍应由原告就其与李军的借贷合意进行充分的举证。


最终,法院认为“高度可能性”达不到,无法确认借贷事实的存在。理由是:


首先,刘豪杰在几个案件中,关于借款理由、和李军相识过程陈述不一致,借款理由陈述过于简单,不足以佐证李军向其借款的合理性
其次,对于借条遗失的说法,法院认为75万元的出借款项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巨额资金,刘豪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相关债权凭证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搬家丢失的陈述实在无法令人信服
另外,刘豪杰的姐姐与李军生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豪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 胡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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