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8:38:03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
根据我国有关政策和法律精神,法律上并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也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的,属于道义上负有应当履行的责任,但法律不予干涉。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无需经过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诉讼加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对婚约本身履行或者解除等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按照我国民间习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定的财物上的往来,俗称彩礼。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进而产生财产纠纷。因为争议的标的系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郑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经验,得出以下诉讼要点:
一、关于管辖法院,即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如何列原告与被告?
实践中,给付彩礼不是单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为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此类纠纷,大多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提起诉讼的,多列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为被告。当被告方以主体不适格作为抗辩的,为妥善解决争议,法院不支持此抗辩理由为宜。
三、法律依据主要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1、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要综合给付彩礼及贵重物品价值、嫁妆的数额、是否有回礼,是否要将嫁妆从彩礼总数额中扣除等因素,确定实际给付彩礼的数额。
2、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认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3、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要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可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起诉离婚的,以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为宜。
4、关于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困难。原告一方对此有较高的举证证明责任。
5、注意区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前者的性质一般为赠与性质,但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