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0:20:46来源:法律常识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结婚不成如何分割之法院观点:
对于恋爱期间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共有房量的分割应当考量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房屋溢价因素、恋爱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的情判定,出资情况仅为其中的一个因素,一方主张对方没有出资不应分得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号判决书)。
对此类情形,上海市高院裁判意见认为对未出资方一般按10%到30%的份额分配为宜,具体见《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