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1:23:22来源:法律常识
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它是一种独特的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在实践中,由于对遗赠扶养协议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在被继承人、继承人、扶养人之间出现了很多遗产继承纠纷。因此,有必要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深入的了解。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并不以受扶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为前提,但扶养人如果为非自然人时则应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应当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虽然附属人身性质,但并没有突破民事合同的范畴,故其效力的界定应当审查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生效的要件,如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另外,还不得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13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王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虽然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在黄某1生前归王某所有,黄某1去世后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拆迁和重建房屋由王某出资,重建后的房屋所有权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归王某所有等内容,实际上会使得王某变相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对黄某1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遗赠扶养协议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协议的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遗赠,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上述规定可知,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等级上优先于遗嘱继承和和法定继承,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被继承人遗产时就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1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王某生前与王某1、李某1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即使李某2提交的遗嘱系王某本人所写,但是该遗嘱的内容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完全抵触,应当全部无效。因此,对于王某所留房产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归王某1、李某1所有。
但需要说明的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婚姻家庭法上的法定扶养关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不因协议的签订免除扶养人自身法定的扶养义务。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前提,而不单单是以有遗赠扶养协议为前提。若扶养人未依协议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存在被解除的可能性。因此,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