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1:25:03来源:法律常识
N海都全媒体记者 周字艺
买房,对于许多人来说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然而,对于福州市民郭女士来说,却经历了一场小小的不愉快。
近日,福州市民郭女士向海都记者报料称,她购买了福州市中铁城·江督府楼盘的一套房子,16日上午,郭女士来到中铁城·江督府准备收房的时候,物业告诉她说要多付一年的物业费,这让她觉得不是很合理。
当事人:未居住 要多交一年物业费
16日下午,记者来到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南通街的中铁城·江督府售楼部向当事人郭女士了解情况。郭女士告诉记者,当日上午,她来到该售楼部,准备将自己所剩余的施工工程价款进行支付,并且进行收房。
郭女士对记者说,交完款项之后,置业顾问在交流过程中告诉自己,交房后的物业费从次月1日开始缴交。没过多久,该置业顾问又对郭女士说,物业的费用需要从去年9月份开始交起。这让郭女士感到十分不合理,自己还未居住,自然也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那么为什么需要从去年9月开始缴纳物业费?
工作人员:
物业费应从去年交房之日起缴纳
郭女士当时未补齐购房款
当天下午,针对郭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到了该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胡女士和销售经理张先生。
胡女士告诉记者,早在2020年,江督府便与郭女士达成成交协议,但是因为当时郭女士的购房款没有补齐,因此郭女士当时不符合交房条件,所以去年8月,江督府的工作人员便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郭女士发放了催告函,通知郭女士前来补齐购房款并交房。
销售经理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寄送函件的截图,在该截图的物流状态上写着“快递已派送至菜鸟驿站”。然而郭女士却告诉记者,自己并没有收到江督府所寄送的函件。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解释道,根据购房合同,物业费是从通知交房之日起就应该缴纳的。但是由于郭女士是前期成交的业主,而当天接待的置业顾问未了解清楚实际情况,向客户说是从次月1日起开始缴纳。
“因为一个口误,以及因为这个口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所以造成了后面的麻烦。”胡女士说。
律师:
物业费按业主收房时间起计算
可以协商解决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俊律师。康律师表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上。物业费的计算时间一般是按照业主收房时开始计算,物业服务并非专门为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实践中存在可以少交物业费的情况,市民在购房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房屋空置协商少交物业费,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是可以少交物业费的。
针对上述郭女士与中铁城·江督府的矛盾,双方则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编辑:陈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