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3:22: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国内第四大城商行——宁波银行率先公布了上半年“成绩单”。
8月13日,宁波银行正式对外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0.19亿元,同比增长25.21%;实现归母净利润95.19亿元,同比增长21.37%。不良贷款率0.79%,拨备覆盖率510.13%。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10日,2007年7月19日成为国内首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城商行。除了在宁波地区经营之外,宁波银行已在上海、杭州等16个城市设立分行,营业网点429家。6月28日,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宁波银行以一级资本180.82亿美元排名第103位。
据自媒体“涛动宏观”报道,根据54家上市银行发布的2020年财报显示,宁波银行以总资产16267.49亿元排在上市银行第19名,排在城商行第4名。宁波银行还是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银行和拨备覆盖率高于400%的银行。
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银行分别为:宁波银行(0.79%)、邮储银行(0.88%)、南京银行(0.91%)、常熟银行(0.96%)、厦门银行(0.98%)。拨备覆盖率高于400%的银行分别为:宁波银行(505.59%)、常熟银行(485.33%)、杭州银行(469.54%)、招行(437.68%)、邮储银行(408.06%)。
宁波银行不到1%的不良贷款率背后,2020年以来涉嫌信息暴增。企查查数据显示,宁波银行2008-2019年,累计涉案信息只有550件涉案信息,但2020年涉案信息高达3846件,2021年涉案信息多达4666件。
4个月内向同一借款人发放23笔贷款
宁波银行对外发布半年报的当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有关宁波银行的281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开甲财经摘出其中5篇裁判文书发现,宁波银行在4个月内向借款人高胜吉发放23笔贷款,最终只收回借款本金的10%;1个月内向借款人谢丽萍发放6笔贷款,最终借款本金一分未收回。
第一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3月1日,被告(熊泉)分14次向原告(宁波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14笔贷款本金共计33400元,并约定其中第1-6笔贷款年利率为21%,第7-14笔借款年利率分别为22%,14笔借款逾期年利率均为23.99%。
被告熊泉偿还借款本金10031.67元、利息1322.87元后,未按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368.33元、利息1066.68元(含借期利息1022.88元、逾期利息43.8元)。据此计算,被告熊泉只偿还借款本金总额的30.03%。
第二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永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0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发放贷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本金161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1.25%。
被告郑永友偿还借款本金0元、利息7501.04元后,未按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5日,被告(郑永友)尚欠原告(宁波银行)借款本金161000元、利息2997.5元(含借期利息2997.5元、逾期利息0元)。据此计算,被告郑永友一分未还借款本金。
第三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胜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11日,被(高胜吉)告23次向原告(宁波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23笔贷款本金共计47700元,并约定其中第1笔、第2笔、第3笔贷款年利率分别为14.25%、15%、12.75%;逾期年利率分别为21.38%、22.50%、19.13%。第4-23笔借款年利率为15%,逾期年利率为22.5%。
被告高胜吉偿还借款本金4719.77元、利息729.58元后,未按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980.23元、利息1398.27元(含借期利息1398.27元、逾期利息0元)。据此计算,被告高胜吉只偿还借款本金总额的9.89%。
第四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6日,被告(谢丽萍)6次向原告(宁波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6笔贷款本金共计25000元,并约定其中第1-5笔借款年利率为22%,第6笔借款利率为16.5%,逾期年利率均为23.99%。
被告谢丽萍偿还借款本金0元、利息2650.18元后,未按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360.39元(含借期利息1360.39元、逾期利息0元)。据此计算,被告谢丽萍一分未还借款本金。
第五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荣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2月23日,被告(雷荣臻)14次向原告(宁波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14笔贷款本金共计83100元,并约定其中第1笔借款年利率为16.15%,逾期年利率为23.99%;第2-3笔借款年利率为14.25%,逾期年利率为21.38%;第4-11笔借款年利率为19%,逾期年利率为23.99%;第12笔贷款年利率为16.72%,逾期年利率为23.99%;第13-14笔借款年利率为19%,逾期年利率为23.99%。
被告雷荣臻偿还借款本金30949.26元、利息4029.61元后,未按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150.74元、利息1849.79元(含借期利息1830.08元、逾期利息19.71元)。据此计算,被告雷荣臻只偿还借款本金总额的37.24%。
连续放贷将借款人逼向“债务深渊”
宁波银行在短时间内向偿还能力差的客户发放多笔贷款,且借款年利率普遍在20%左右,涉嫌向借款人“掠夺性放贷”。从上述5篇裁判文书不难发现,宁波银行也并未意识到,短期内向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实际上已将借款人逼向“多头借贷”和“债务深渊”。
2019年8月,每日经济新闻曾报道,南京一名“211”大学毕业生跳楼自杀,死前1年从10家持牌金融机构贷款36次,放贷次数最多的是招联金融,一年放贷16次,其次是汉口银行,一年放贷6次。显然,“211”大学毕业生并未因为多次借款而减轻债务压力;相反,正是因为招联金融们向其连续放贷将其逼向了跳楼自杀。
开甲财经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13日发布的有关宁波银行的281篇裁判文书中,委托代理人基本都是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审理法院均则为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宁波银行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何由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宁波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附属条款中明示了合同签订地为湖南省攸县,被告电子签名的CFCA证书亦认证合同签订地为湖南省攸县。
不难发现,宁波银行之所以与借款人约定合同签订地位湖南省攸县,就是方便委托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在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借款人。也正是因为有了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宁波银行才能一次性批量起诉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