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3:35:12来源:法律常识
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的工作,却被拖欠劳务费,向东家讨要工钱,却被一再推脱,辗转几家仍要不到工钱。当打工人遇到这种事应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李某某借用某公司将某县某购物公园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幕墙的外装项目分包给张某某,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系某公司。张某某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之后案涉工程完工,且已实际交付使用。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21年1月底就案涉工程办理了结算,结算金额为372,994.5元,并确定尚欠付164,854.5元劳务工程款。2021年2月9日,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40,000元劳务工程款。之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某、某公司总经理罗某某索要欠付工程款未果。欠付张某某劳务工程款124,854.5元。张某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2020年7月26日,被告三某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金某公司将某购物公园一期4#5#楼外立面装饰项目承包给乙方三某公司施工。2020年7月29日,三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出具授权书一份,2020年9月28日,李某某授权案外人张某某与被告金某公司签订《内外装饰补充协议》。
2020年8月,被告李某某将案涉工程的幕墙等外装项目交由委托人施工,委托人按照约定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交付。
2021年2月4日,被告李某某与委托人就案涉工程外装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372994.5元,已付208140元,下欠164,854.5元未付。同月9日,李某某再次通过电子银行向原告转款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三某公司曾于2021年9月13日就金某公司、李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765,741.8元及违约金,法院判决驳回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
本案委托人、被告为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劳务费用产生纠纷,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将幕墙等外装项目分包给委托人,委托人按照约定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并实际交付投入使用,被告应当依据双方结算后确认的工程量及价款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但在委托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与我国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因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李某某与委托人就案涉工程外装项目已于2021年2月4日进行结算,委托人主张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24854.5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3.85%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