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4:17:2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路某某的委托,代理其承包的抽水站被违法征收的案件,被告是泾阳县高庄镇人民政府。路某某拥有所有权证明的抽水站被镇政府列为征收范围内,但路某某从未见过项目征收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行为无法律依据并存在程序违法。原告与被告就抽水站及附属设施等征收补偿进行过协商,但一直协商不成。
2020年2月,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未书面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原告经营的抽水站因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被毁而不得不停止经营。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行为无法律依据并存在程序违法,且抽水站被列为征迁范围,其作为水站所有权人,应依法享受征地安置补偿,被告在未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即将抽水站拆除且至今不给予任何补偿的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本案中,被告在未与本案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抽水站及附属设施拆除,于法无据。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征收案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催告原告交出土地,在原告拒不交付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我国《行政强制法》对拆除房屋的程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在安置补偿方案上达成一致并获得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相应的程序对房屋进行拆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切忌等到房屋已经被拆除了才想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