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5:17:1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现如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夫妻感情不和,婚内不忠等局面,当婚姻无法给人们安全感的时候,能不能靠签订忠诚协议来给自己做好生活保障呢?今天陈律师结合我经手的一个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一讲!
我的一个客户小美与老公在十年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小美发现老公与异性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致张某曾两次怀孕。小美考虑孩子还小,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知道此事后没有选择离婚,而是与老公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小美的老公不知悔改,仍与张某保持亲密交往,并与张某产下一子。后来,小美的老公居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美找到陈律师咨询关于离婚的事宜,并拿出了他们签订的忠诚协议。那么法院会不会承认这份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判决呢?
其实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忠实义务”问题。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现如今,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很常见的,这种协议一般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以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婚外通奸行为等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
那么这种所谓的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一般而言,以财产赔偿和财产分割不利益为条件的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以终止婚姻关系为条件或者是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忠诚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我们这个案子里,小美与其老公是合法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该忠实义务不仅约束其老公与小美,还约束第三人张某。但是,小美的老公违反忠实义务,与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还生了非婚生子女。为了防止其老公继续违反忠实义务,小美与其老公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50万元。”
可见,该协议的内容,既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又涉及财产赔偿以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效力各异。
首先,“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的内容无效。子女的抚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婚姻忠诚协议的约定对象。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进行确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50万元”的内容有效。小美老公的不忠诚,会给小美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于情于理,应当给小美赔偿费。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在数额上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最后,“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的所有财产”的内容有效。由于小美与其老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平等地签 订“净身出户”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因此,该“净身出户”条款是有效的。
虽然小美与其老公签订的这份忠诚协议,在女儿的抚养权的内容上没有效力,但是在陈律师的帮助下,小美不仅得到了该有的赔偿,同时也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
在这里,陈律师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美满,但如果你的婚姻如果真的遇到了问题,请不要过于焦虑,采取有效的方法及时应对,也许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