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5:17:40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月前的核酸检测机构肆意违法事件刚刚平息,半个月前的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又引发全网热酵,紧接着河南郑州赋红码事件喧嚣尘上,这不,辽宁丹东黄码父女因就医遇阻而涉罪案件又吸引了全民的目光。真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热起,多事之秋的点点滴滴何时休?面对此情此情,一向谨小慎微的笔者本想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奈何网友们关切如初,权且就事论事浅谈一二。
作者 | 冯伟
一、事件梗概
2022年6月21日18时许,辽宁丹东一对父女在一大早做了核酸、社区开了证明的情况下,驱车从家出发前往医院,在路上被执勤的警察以“根据政策黄码不许去医院”为由阻拦。之后女子说不让看病那返回家总行吧,结果警察依然阻拦不让走。随后女子被警察推了一下倒在地上,老父亲见状立即上前打了警察一巴掌(也有视频显示没有打在脸上,而是因警察的阻挡而甩在了手臂上)。
6月22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女子郝某莉拒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下车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父郝某成上前击打民警面部。目前,女子郝某莉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老人郝某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本案何以引起全民热议?
不可否认,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民警察作为一支在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安全的保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鉴于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警察的案件高发,对于警察执法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最终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设立为单独的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袭警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法体系的自我完善、刑事政策的综合考量以及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袭警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在实施一年多以来,尽管存在着诸多实务问题和学理争议,但整体上收效良好。那么,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为什么在辽宁丹东这一件事情上聚焦了全国人民的目光,而且是广大网民以绝对性的力量一边倒地支持这一对父女?笔者认为,这一定是某种问题的集聚性爆发,而且这种问题激起了人民大众内心深处的共鸣。其中饱含着社会治理的方式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长期以来养成的工作作风问题、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问题、长期层层加码的防疫积聚的社会焦虑问题、人民对法治阳光的孜孜以求问题等等。
一叶知秋。该事件虽简单,但反映和折射的却是一个复杂的、深刻的社会问题。因此,该事件引发全民热议,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三、该事件中警民双方各自的是非对错
在《警情通报》的基础上,笔者经过大量的搜索对比发现,网上流传的的视频基本可以客观反映事实的经过。那么,我们不妨可以检视一下事情的发生,到底是孰是孰非。
对于警察而言:
1.在不放行女子的情况下,又不让女子回家,依据何在?这是执法合理性、正当性的问题。
2.多名执法人员面对的是一位女子和生病的70岁老人,二人皆非穷凶极恶之人,亦非持械歹徒,何以需要将女子推倒在地(尽管看上去力度不是很大)?这是执法的必要性和尺度问题。
3.警察倒地是否装模作样、有意作秀(毕竟明眼人从其“三步一回头”“有意录完像后轻身如燕般起立”的情态中都能看出来)?这是执法的文明性和人之诚信问题。
4.起身后的警察立马猛力将女子从驾驶室拖拽至路面,究竟是在泄愤还是报复(毕竟扇巴掌的是老人而非女子)?
对于女子来说:
1.不可否认,女子的哭喊声是大了点。但我们不妨可以想想,一大早五点起床做核酸、跑街道社区开证明、又是携带生病老人出行的情况下,遭遇此等事情,情绪激动就很过分吗?何况是情绪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女性同志。可以理解。
2.说激动也好,说失态也罢,但我们更多的也能看到女子的克制。她不仅表示不让通行就回家,而且还自始至终再三劝阻父亲与警察肢体接触。值得认可。
对于老人来说:
1.唯一不当之处就是打了警察一巴掌。但这还应当看是什么情况下出手的,情节是否严重。面对女儿被警察推倒在地的一刹那,护子心切,情急出手,纵有不当,但笔者认为也不必太过苛责。更何况有视频反映,老人的手掌最终只是打在了警察伸出去的手臂上。此外老人年事已高且带病在身,从视频上也可以看出其体力较弱,那么他的一巴掌不可能太重。因此,可以说情节轻微,情有可原。
2.至于老人本身是否有社区证明的问题,与袭警罪的认定之间没有必然关联。
四、本案中老人一巴掌的行为能不能构成袭警罪?
对于任何社会现象的的正确分析,务求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与统一,本案亦应当如此。
其一,我们不禁要问,谁规定黄码就不能就医?而且是在及时做了核酸、社区开了证明允许的情况下。又是谁规定,在不让去医院的情况下,也不让返回家?这有点荒唐。我想这但凡是一个正常人就能明白的道理。
其二,构成袭警罪有一个前提是,警察的职务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正当的。如果是因警察本身的错误甚至违法行为导致矛盾激化,恐怕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袭警罪。
其三,从文义上看,“袭击”本身就是暴力性对抗、攻击的意思。那么,本案中老人的行为纵有不当,但考虑到当时特殊的起因、环境以及情节比较轻微,也就不宜认定为是刑法犯罪意义上的暴力程度。更何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还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但书规定。
其四,从立法目的上讲,刑法设立袭警罪,为的是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那么,对于事出有因类型的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为袭警犯罪处理,恐怕不仅收不到良好的惩治教育效果,而且还会影响警察执法形象破坏警民关系。
其五,必须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内涵要旨在于:凡是用其他的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维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制裁方法。本案中,女子被推倒在地在先,这是事情的起因;情急之下父亲才出手,这是父爱的本能使然,也是人之常情。不然还能怎么样?难道必须要求为人之父者面对此情此情袖手旁观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吗?所以,对于老人轻微的举动来说,可以批评教育,甚至可以行政处罚,但作为关涉人之自由乃至生命的刑法来说,必须保持谦抑的态度。
其六,人人平等不仅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和谐与法治的要义。社会要想和谐,各方关系必须平衡,人格之间必须平等,否则皆是妄谈。以时间上最为接近的河南郑州赋红码事件来说,对性质更加恶劣的公权滥用、任意利用储户公民个人信息、肆意限制他人出行自由的公职人员,仅仅是撤职、降职处理。而在本案中又要对一位70岁的生病老人因一个无心之举就要贴上“罪犯”标签的话,公平正义之天平的两端将会在哪里?人民大众的情感和伤痛又将会如何弥补?
因此,无论是从国法上讲,还是出于对天理、人情的尊重,70岁老人的这一巴掌,都不应当定罪处罚。
五、写在最后
其实呀,绝大多数人民都是善良的,老百姓但凡丰衣足食、无灾无病,一般不会有出格行为。政府永远不能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履职尽责,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才是公务人员的法定要求。管理人民需要依靠的是摆事实讲道理,需要依靠的是文明开化以德服人,必须摒弃的是特权心理,必须摒弃的是居高临下。如此才能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上下和睦、八方和谐。丹东警方应当反思,重新审视本案。
冯伟,高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刑法方向),专长于刑事辩护、争议解决等,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办理过众多经济犯罪、集团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如:江西省企业家谢某某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抽逃出资罪成功辩护案,安徽省郑某某合同诈骗罪重审降低刑期案,北京市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转为行政处罚案,北京市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不起诉案,河北省隋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法院另判单一轻罪案,北京市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予批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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