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6:05:43来源:法律常识
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出借人和涉案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但是后来涉案公司被刑事立案,出借人起诉涉案公司要求偿还借款都会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起诉。但出借人在投资时,经办的公司业务人员往往会做出保证,承诺资金的安全性,甚至会出具担保。那这时,出借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单独起诉保证人,法院应予受理。下面介绍的案例,便是出借人投资时,公司业务人员出具担保函,在资金不能兑付时,出借人单独起诉保证人,得到法院的支持。
周X佳原系大X集团常州分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2015年10月15日,经周X佳推销,陈X满购买理财性质产品,其作为甲方与金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受让服务协议》一份,约定陈X满自愿受让金绽公司对案外人享有的债权10万元,陈X满支付10万元对价,受让期限180天,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债权预期收益总额为5500元。当日,陈X满向金绽公司转账10万元,金绽公司向陈X满出具债权受让确认函,确认收到陈X满支付的受让本金10万元,同时,金绽公司还出具回购承诺函一份,载明为保障陈X满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承诺受让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购陈X满所持有的受让债权全部份额。同日,周X佳向陈X满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陈X满先生于2015年10月15日购买万象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壹拾万元正,期限半年整,周X佳对此进行担保,若理财产品到期出现问题,本人愿意赔偿本金加收益。投资到期后,金绽公司未向陈X满支付本金10万元和预期收益5500元,陈X满因向周X佳催要无果,于2017年8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X佳归还担保的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陈X满与周X佳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周X佳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陈X满、周X佳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金绽公司向陈X满出具的债权受让确认函明确本金和末期收益结算日为2016年4月14日,款项于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4月21日,陈X满于2016年8月23日向周X佳发送微信要求其“赔钱”,周X佳收到该微信,故应认定陈X满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周X佳承担保证责任,周X佳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周X佳辩称陈X满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周X佳辩称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主债务人涉嫌犯罪,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故对于周X佳的前述辩称,该院不予采纳。金绽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陈X满偿还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陈X满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周X佳支付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审法院判决:周X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满本金100000元及收益5500元,合计105500元。
周X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金绽公司相关人员已被刑事起诉及其他法院先刑后民的判例。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驳回陈X满的起诉?如果不应该驳回对陈X满的起诉,那么周X佳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陈X满与金绽公司签订的《债权受让服务协议》及金绽公司出具的《回购承诺函》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债权受让服务协议》及金绽公司出具的《回购承诺函》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虽然金绽公司涉嫌犯罪,但该犯罪行为是金绽公司单方所为,并无证据证明陈X满参与该犯罪行为,故本案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第三,案涉《债权受让服务协议》及金绽公司出具的《回购承诺函》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目的不违法,故本案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第四,金绽公司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陈X满的财产权益,故本案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综上,案涉《债权受让服务协议》及金绽公司出具的《回购承诺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则本案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故本院对周X佳上诉提出的本案应驳回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基于前述分析,由于主合同有效,相应地,案涉的周X佳出具给陈X满的担保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由于金绽公司未能按约回购陈X满的债权份额,则周X佳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范围在周X佳出具给陈X满的担保函中明确约定为本金加收益,且该收益在主合同中也明确进行了约定,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X满在案涉的投资中并未获得收益,则不存在要扣减已获得的收益,故周X佳主张陈X满诉请的收益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一旦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刑事立案,出借人往往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束,统一按比例得到兑付。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得到的兑付往往也是十之二三。但如果当初在借款时,有相关人员对借款进行了担保,则可以尝试单独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相当一部分法院认为主债务人涉嫌犯罪,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即使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