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9:21: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雷山县法院在执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执行文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耐心释法明理,积极组织当事双方坦诚沟通,促使被执行人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主动提出让步,自愿放弃文某剩余保险费以及违约金,该案在脉脉温情中圆满执结。
2018年9月20日,文某为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信贷险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银行放款三个月后,文某开始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根据信贷险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代文某偿还贷款本息92287.08元。截至当时,文某仅支付部分保险费(信贷险合同约定按月缴纳),并违反信贷险合同中载明的特别约定,即“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日,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条款,故产生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遂将文某起诉至雷山县法院,要求文某支付剩余保费及违约金,该院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由于文某在判决后并未履行义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文某共有三个小孩,其中一个在读初中,两个在读小学,配偶没有工作,而且本人受疫情影响工资收入不稳定,仅能勉强维持家用。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始终将调解贯穿执行全过程,于是主动将文某的家庭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该情况引起该公司高度重视,经反复协商,最终免去文某剩余保费及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示,雷山县法院执行工作效率高,司法有温度,实实在在地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考虑问题,为老百姓分忧解难。
法理不外乎人情,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热潮中,雷山县法院举起庄重的天平,不断强化诉前调解、巡回审理等为民举措,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情法相融的为民情怀。
来源:雷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