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9:25:58来源:法律常识
本律师的业务以民事诉讼类为主,在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案件的被告是公司,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局通常会采取这些措施,例如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然而,上面这些措施采取后,法院往往会进行终本约谈,拟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真的没有希望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闪亮登场。
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了,要求追加、变更也是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的,即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还有没有其他方案呢?想了解其他方案的朋友,可私信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