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0:03:3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地区:江苏某县
案件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注销
行政判决书文号:(2018)苏03行初346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江苏省某县政府
第三人:该县某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即下文镇农技中心)
代理人: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江苏省某县的农民谢某某已经年逾花甲。2016年2月1日,谢某某与其所属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其家庭承包地二轮合同总面积为3.60亩,实测总面积为9.19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谢某某的家庭承包地与上述合同一致,且有谢某某签字、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印章,承包地共6块,其中有争议的“农场东”地二轮合同面积共计2.2亩,实测面积6.58亩。2016年8月1日,县政府为谢某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其上登记的家庭承包地与上述合同一致。
一般而言,谢某某承包的土地不会发生什么问题,那么上述承包地为什么会产生争议呢?2018年7月10日,村委会首先出具一份奇怪的书面申请,声称他们把原属于农科站的6亩地错误确权给了谢某某,申请县政府撤销其土地证。但这还没完,紧接着8月4日,镇农技中心也出具了一份奇怪的书面申请,巧的是申请内容与村委会的一致。9月10日,县政府就作出一份《公告》,声称经过调查,谢某某的承包地里有5.59亩属于原镇农技站下面的农场,证载面积与事实不符,要求谢某某交回土地证,谢某某拒绝,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注销其土地证!
谢某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没有任何问题,县政府不承认其中的5.59亩地,要收回土地证他当然不同意,但县政府不予理会,直接发布公告注销他的土地证,这让他感到愤愤不平,因此找到宋玉成律师,希望宋玉成律师帮助他化解这场危机。双方有争议的土地是前述“农场东”地块,县政府、镇农技中心认为该土地属于农技中心所有,是农技中心在2003年10月1日承包给谢某某的,每年每亩240元,承包合同已于2017年9月30日到期,现在该土地已经不属于谢某某的承包地了。
【办案掠影】
宋玉成律师提出,县政府的注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了保住谢某某这位高龄农民的承包地,宋玉成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谢某某的土地证中记载的土地证与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完全一致且从未变更,承包合同也没有解除,凭什么说证载面积与事实不符?第二,县政府声称谢某某的土地中,3.6亩是1994年开展二轮土地延包时分的,5.59亩是农技站所属农场的,但县政府既没有提供“农场土地”的任何凭证,也没有提供1994年分地的证据,其观点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第三,承包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这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是普遍现象,凭什么只对谢某某这样的高龄农民下手?第四,就算被告说的是对的,那么根据记载,“农场东”地块有6.58亩,被告为何只认为5.59亩不属于谢某某?这在逻辑上根本说不通。
宋玉成律师指出被告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程序违法
由于宋玉成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功底,因此他熟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注销土地证的条件,相关规定要求农户全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注销其土地证,但县政府只主张其中一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谢某某,根本达不到注销土地证的法定条件。此外,正当的行政决定要求听取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县政府的注销程序完全没有走法定流程。因此,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法规也明显不当,注销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县政府又怎么可以注销谢某某的土地证呢?
最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宋玉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注销谢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县政府负担。
【律师说法】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注销农民的土地证必须慎之又慎,必须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宋玉成律师说,不管谢某某的土地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被县政府、村委会、农技中心欲找借口注销他的土地证,从法律上讲,这都是行不通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各地法院也应当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给予农民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