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0:54:2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必需品走进了千家万户,汽车也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代步工具,其更多具有了彰显身份地位和提升生活品质的功能。拥有一辆豪车更是不少人为之奋斗的目标,但动辄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价格让多数人望而却步,与此同时,“抵押车”因其巨大的价格优势,圆了不少人开豪车的梦,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谋利的工具。
张律师今天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抵押车”的来源,在后期的更新中,将会对“抵押车”取得以及上路行驶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并结合法院判例讲解“抵押车”丢失后该如何维权,敬请关注。因时间有限,难免有遗漏或者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抵押车”的来源
“抵押车”其实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债务人为保证债务的正常履行,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汽车金融或者融资担保公司),并在车管所办理汽车的抵押登记。债务人出具书面承诺和授权:如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取回并控制抵押物,转让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而后,债权人会在抵押车辆上加装定位装置,在债务人违约后,通过定位找到并控制该车辆,债务人便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此为“抵押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第一步。
债权人控制车辆后,通常会给债务人一定时间的债务履行宽限期,若债务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车辆解除抵押并予以返还,否则债权人将按照约定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出于尽快回笼资金以及节省成本的考虑,通常不会采取向法院起诉或者拍卖、变卖车辆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而是通过债权打包进行转让的方式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相应的从权利(车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第三方(通常是车商)。同时为保障第三方占有该车辆的合法性,债权人会向第三方出具《债权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俗称“大绿本”)等债权转让手续,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第三方便获得了债权以及相应的从权利。此为“抵押车”进入市场流通的第二步。
“抵押车”流通到车商手中后,车商为了实现盈利的目的,会通过将债权再次转让给下家(即“抵押车”的最终购买者),下家会拿到《债权结清证明》、“大绿本”等债权转让手续,占有车辆。此为“抵押车”进行市场流通的第三步。
以上为抵押车流通的一般途径,在这种流通方式下,因债权债务相对清晰,相关债权也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得到清偿,因而车辆发生丢失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如果车辆的最终购买者能够联系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即原车主)且原车主配合进行车辆过户的情况下,在对债务进行清理结算后,车辆可以过户至最终购买者名下。这时,最终购买人获得了对车辆完整的所有权,与传统意义上的二手车并无差别。
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说:“我不想知道车是怎么来的,我就想知道车是怎么没的!”。
部分“抵押车”之所以丢车风险较大,通常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原车主在从债权人处获得贷款后,先期正常偿还债务,后期因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还贷,在债权人取走车辆之前,就找到另外一家小贷公司,将车辆质押小贷公司获得贷款并挪作他用。小贷公司会对车辆定位装置进行屏蔽并尽快将车辆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卖第三人。此时,因该车辆上存在第一债权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车辆极有可能会被债权人取走;第二,原车主在4s店购车时采取零首付购车,按揭贷款,随后直接将车辆质押小贷公司获得贷款后跑路,小贷公司将债权以及车辆转让第三人盈利,此时同样存在第一债权人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导致车辆被债权人取走,这也是俗称的“骗贷车”或者“套现车”。此时,原车主涉嫌贷款诈骗;第三,车商从第一债权人处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债权以及车辆后,在车辆上另行加装定位装置后将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商通过通过定位装置找到并取走车辆,再行转让债权非法谋利。此时,车商涉嫌合同诈骗。归根结底,车辆之所以会丢失,是因为关于这辆车的债权债务不清晰导致。当然,以上只是“抵押车”套路中的冰山一角,因时间有限不能一一讲明。
本期内容主要分析了“抵押车”的来源以及存在的风险,后期更新中张律师将会围绕“抵押车”存在的合法性以及丢车后如何维权进行详解,相信会更加精彩,敬请期待!
作者:张进律师 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