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1:51:58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苏 叶
案例一:白银市白银区男子薛某与丁某以微信聊天形式商议购买手机,约定薛某向丁某购买5部苹果手机,总价款21300元,由薛某先付款后再发货。后薛某依约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分5次向丁某支付货款21300元。孰料,丁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未予发货,并声称其被网购店骗取了资金,其接收薛某的货款会立即退还。本来是网络购物,但因二人相识,在薛某不断的催促下,2016年2月丁某向薛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丁某欠薛某的21300元于2016年9月1日之前还清。事后,因未按期还款,薛某将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偿还货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交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网络购物合同履行中,薛某依约向丁某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丁某未履行向原告发货的义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由丁某向薛某返还货款。但丁某未按时返还,违反了约定,薛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薛某提出的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返还原告薛某货款21300元,驳回薛某的其他诉求。
案例二:2016年酒泉市金塔县买家赵某因网购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将商家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竹溪贡茶茶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商家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
该案经酒泉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楚天信息(竹溪)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虽载明了管辖法院,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赵某提交的交易订单截图显示,收货地址为“甘肃酒泉市金塔县解放路X号附近”。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故商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方式,相应的,网络购物纠纷也不断增加。面对即将来临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不少消费者已经准备开启“剁手模式”。那么,疯狂的网购之后,遇到网购纠纷该如何正确维权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姜剑霄律师。
记者:网购遇到虚假宣传该如何维权?
姜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商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姜律师建议,网购遇到低价商品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对“过度打折”“优惠套餐”“免费赠送”等优惠幅度较大的宣传要认真鉴别是否真实、是否具有附加条件等。有效利用网络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提高交易的安全度。要选择商业信誉好、实力雄厚、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网站购物,即便以后权益受到损害,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赔偿的几率更大。
此外,还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及时保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电子信息,必要时还要进行录音录像、公证。消费者在网购中,如有不明事宜或特殊要求,应及时与卖家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沟通并保留记录;收货后,要将物流单证保留一段时间,如对商品有异议,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反映,平台可介入调查并先行调解,便于固定证据。
消费者如遇网购纠纷,还可以拓宽主张权利的渠道,除诉讼之外,可采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记者:消费者起诉时应该找哪里的法院起诉?
姜律师: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卖家在交易中单独明示“发生争议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请谨慎考虑。
记者:购物不满意想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怎么办?
姜律师:可首先向平台投诉商家,要求平台商介入,如果无效,可向工商部门投诉。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
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