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2:35:21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院:宅基地上房子塌了,也不意味着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在农村,要想建房,首先需要向村集体申请一块宅基地,从而获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使用申请取得的宅基地,用来建造房屋。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宅基地可以依法收回的。但是,收回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未经合法有效的收回程序,村民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范某甲和范某乙都是某村村民,所争议的土地原来属于范某乙父亲家族管理使用的土地。1970年前后,因修路占用了范某甲部分土地,村委会安排范某甲在涉案土地建房居住。1983年,范某乙申请使用涉案土地。因范某甲无儿无女,村委会承诺涉案土地使用权由范某乙享有,但某甲生前有权继续居住。2000年左右,范某甲作为五保户搬到敬老院居住生活。2006年前后,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范某乙在土地上种菜、栽树。范某甲的侄女要求继承其土地和房屋,与范某乙发生争议,县政府确权由范某乙使用涉案的宅基地。某某甲以及范某甲的侄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范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确权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范某甲实际在涉案土地上居住生活三十余年,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即使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或者其实际上没有在涉案土地上居住,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收回程序,不能认定范某甲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承诺土地使用权将来由反某乙享有,但是承诺是有期限的,即范某甲生前有权继续居住,该期限目前并没有到期,范某甲依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
所以说,对于宅基地上,要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进行法定的程序。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收回村民的宅基地,直接将宅基地确权给其他村民,那么受侵害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