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3:24:2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杨开广 车千里 高亚妮
前言
2019年3月,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号)(以下简称“科创板问答”),就上市标准选择等32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新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54条”),修订后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共54条。
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证上〔2020〕510号)(以下简称“创业板问答”),就持续经营时限计算等32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以上三个问答文件中,54条与创业板问答发布时间接近,对于相关事项的规定也较为一致,且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与科创板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更具有可比性,因此,本文主要对科创板问答与创业板问答的相关差别和要点进行分析。
两个问答总体条文一致,但也有部分条文或内容根据板块不同为科创板或创业板独有。较创业板问答而言,科创板有5个独有问题,同时,较科创板问答而言,创业板亦有5个独有问题,下表为具体的差异情况。
除前述条文差异之外,在对部分相同问题的回答上,两个问答亦稍有不同。
1、在资产完整性问题(问题3)上,科创板明确要求所有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说明,创业板未要求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此外,除了和创业板一样需要中介机构充分论证,向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租赁使用等情形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之外,科创板还要求中介机构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2、在同业竞争问题上(问题5),与首发问答集中在同业竞争的认定问题不同,创业板问答和科创板问答侧重于同业竞争的不利影响,且两个问答对于不利影响的披露要求也略有不同,科创板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创业板则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3、在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的问题上(问题6),适应于《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发布,创业板问答较科创板问答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规定。
4、在人员变化问题上(问题8),创业板的范围仅适用于董监高的变化,科创板则包括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
5、就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问题9),对于其他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股东,科创板问答要求若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需要出具专项意见。创业板问答和54条一致,规定即使其他持股较高的股东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也需要出具专项意见进行说明。
另外,对于持股或参与经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是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科创板原则上直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创业板变更为中介审查认定事项。
6、对于申报前新增股东和三类股东问题(问题12、14),相比于科创板,创业板与54条保持一致,强化了对于中介机构的关联核查。关联关系核查范围由科创板规定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扩展至创业板要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对于申报前新增股东为合伙企业的,披露范围由科创板的“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变更为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7、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15)的行为主体范围,创业板明确了营收或净利润占比5%以下的子公司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了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同时相较科创板增加了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的情况的认定规则。
8、就多套上市标准的适用与变更问题(问题16),创业板仅明确上市标准的变更情形如何处理,与之相比,科创板还明确了如何适用多套上市标准的规则。
9、对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企业(问题19),科创板问答明确此类发行人可以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创业板则因为已在持续经营时限计算中对此有所规定,仅在此条中规定相关核查要求。
10、就员工持股问题(问题22),科创板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创业板则仅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另外创业板规定员工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同时,创业板问答对于员工持股的外部人员的处理以新《证券法》施行(即2020年3月1日)为节点。在节点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若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11、就期权激励计划问题(问题23),创业板在科创板的要求上增加“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12、就财务内控问题(问题25),创业板新增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不规范情形,同时明确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需核查是否属于“转贷”行为。
对于第三方代收货款,科创板明确规定最近一年(期)收款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创业板对此要求不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重要情形即可。
13、对第三方回款问题(问题26),科创板明确要求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15%,创业板无此要求,且创业板明确,能够证实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的,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
14、就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问题(问题28),科创板对于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的情形,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创业板无此认定。
附录为科创板与创业板问答的对比稿,以创业板序号为准,1-32条对应创业板首发问答中的问题,33-36条为科创板中与创业板无法对应的问题。红色部分为对比,绿色为科创板独有,蓝色为创业板独有。同时,“本条内容与54条问题X对应”的表述指创业板规则与54条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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