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3:28:26来源:法律常识
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具有浓厚本土特色的治理难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各地司法机关大多选择了司法避让策略。这就导致立案难、不受理、拖延时效等问题的出现,极大的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相关案例为您讲解“外嫁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解决立案难”。
最高院案例
本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xxx号,当事人张某原为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瓦屯村村民,在与王某结婚后搬离该村,但是户口一直未迁出。当地县政府于2018年6月8日印发搬迁《细则》,该细则第六条中对于瓦屯村整体搬迁的安置对象作出明确限定,当地搬迁安置指挥部依据该《细则》进行安置补偿工作,在安置补偿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直未对包括张某在内的该屯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具有安置补偿资格作出确认,亦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张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当地县政府起诉到法院。
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起诉请求实际上是对《县政府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实施细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单独的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张某以遗漏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不作为而非仅针对规范性文件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再审认为:县政府印发的安置《细则》第六条中对于搬迁的安置对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搬迁安置指挥部在进行安置补偿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直未对张某进行是否具有安置资格进行明确具体的答复,该村外嫁女多次递交请求落实安置补偿的申请,安置指挥部仅答复说明了已经完成的安置补偿情况。因此,张某以县政府认为其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作为该屯补偿安置对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实际是对县政府未予安置补偿、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律师解读
外嫁女此类案件大多具有群体性效应,将影响已分配利益的稳定性,并且潜在纠纷数量巨大,而司法解决能力未能匹配,同时受到政府方面维稳压力影响,法院裁判往往顾虑重重,大多从维护自身利益和配合当地拆迁补偿等政策出发, 或要求双方调解结案,或为追求大局稳定而牺牲作为原告的“外嫁女”的利益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