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4:57: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三江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联合对一起命案的申诉方与被申诉方进行调解,并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死者的父母亲。2016年4月25日晚,三江县独峒乡独峒街发生一起命案。因吴某甲与被害人有矛盾,吴某甲提议去教训被害人,被申诉人杨某丁、吴某乙、吴某丁同意了。后四人驾乘两辆摩托车在独峒乡独峒街顺风商场附近拦停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吴某甲用尖刀捅了被害人两刀,被申诉人杨某丁持木棍打被害人,被申诉人吴某乙、吴某丁用脚踢、踩被害人。后见被害人伤势过重,4人将其抬至独峒卫生院门口既逃离,而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利器刺伤致腹腔脏器破裂致大出血死亡。2017年7月28日,被申诉人杨某丁、吴某乙、吴某丁均被三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10月25日,吴某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申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对三江县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对被申诉人杨某丁、吴某乙、吴某丁的量刑太轻,到三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三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请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被申诉人杨某丁、吴某乙、吴某丁均是受吴某甲的唆使,在吴某甲的邀约下去殴打被害人,在案件中系从犯,作案时均为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有自首情节,决定不予抗诉。
但面对被害人家属情绪激愤,与被申诉人家属之间关系紧张,矛盾一触即发的状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三江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联合行动,反复地、逐个地找被害人家属谈心,耐心地释法说理。同时动员被申诉人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家属加强沟通,争取谅解,平复双方的紧张关系。
2018年3月16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三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调解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政法委工作人员一起参与化解,见证。在多方调解之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对被申诉人表示谅解,被申诉人家属也表示被害人家里今后有困难,他们一定竭尽全力帮忙。
在当前柳州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而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最直观的体现,也是司法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实践。柳州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近年来一直立足于检察职能,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有力地推进了平安柳州的建设。
来源/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