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5:03: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与他人产生矛盾,便指使“猴子”等人持刀到新余市体育馆附近与对方约架。其间,被害人李某乙驾车经过新余市体育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误认为是约架对方,遂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乙,并打砸其驾驶车辆。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