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关系是什么,王幼柏团队:同居双方在经济上的你来我往,应当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时间:2022-10-27 10:39: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蔡志强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的行为愈加多发。而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认定随着时代发展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中最关键的时间节点,就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却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法定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为夫妻关系;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却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当然,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非法同居需要另当别论。

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各自所取得的一般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双方在关系存续时,各自所取得的一般财产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同居期间,不可避免会因为共同生活或其他事宜而发生经济来往,一旦因为经济来往的行为而产生纠纷,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被认定呢?

笔者认为,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无非是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同居期间,是否有一方将个人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或给予另一方使用,财产的使用应该属于怎样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情况是,同居期间是否有共同创造财富,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旦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分割。

今天我们先讲讲第一种情况,个人财产在同居生活中进行使用,笔者认为应当存在着三种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

  1. 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属于共同开支。无论哪一方出资都有用于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一旦发生纠纷,一方主张独自出资用于共同生活要求另一方承担或偿还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2. 用于赠与另一方的费用,属于明确的赠与行为。分三种情况:如果同居双方已经相处到谈婚论嫁的程度而进行的无条件赠与,赠与的财产既有财产属性也有情感属性,同时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无法撤销的,赠与方主张受赠方返还钱财的,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条件成就的,赠与行为已完成而无法撤销,赠与方主张受赠方返还钱财的,也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条件未成就的,赠与行为属于未完成,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车辆、名贵物品等,最终未能结婚,那么所赠与的物品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3. 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但未明确款项性质的费用,一般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果同居双方同意以借贷关系的形式认定款项性质的,可以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如同居双方无法明确款项性质的,则可以不当得利的形式,诉求获益方无合法合理获得财产为由要求返还财产,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在现实生活之中,同居双方居多是因感情升温而相处,因感情淡漠而分离。有些人相处时没计较金钱得失,觉得感情胜于一切;分离时无法顾及情感历史,只求财产分割分毫必争。而厘清同居财产使用情况,是决定同居双方财产分割的基础,如果无法厘清财产使用情况,也就意味着双方的财产分割存在着重重障碍。

本文最后,敬告处于同居关系的各位,同居关系非夫妻关系,即使你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后也无法形成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同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需多加谨慎,请关注好自己的钱袋子,也请关注好另一方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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