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0:38: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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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雪无痕
我是一名宝妈,由于疫情爆发发生时是在春节,家里阿姨回了老家,因为交通与管控原因一直未能回京, 一天班都上不了,请问这个期间我不付阿姨一分钱,请问是否可以?
大庆让胡路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目前,您所称“家里阿姨”,应该就是保姆。我国保姆从业形式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您与保姆共同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及薪酬,直接向保姆支付薪酬,不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雇主。所以,您作为自然人,直接向保姆支付薪酬方式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在疫情期间,由于保姆受到交通、管控等原因,没有实际在您家里提供服务,此期间是否支付给保姆薪酬,应该以您在用工时与保姆口头或书面约定为依据,如约定了按日(天)支付,就按实际提供服务天数支付,那么没有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您就当然不必向保姆支付薪酬,这是按约定履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第二类,通过家政公司找到您,家政公司并不对保姆进行管理,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保姆的服务内容和薪酬等均由保姆和您协商确定,并由您直接支付给保姆薪酬。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并不构成劳动用工关系,也不用和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如何支付薪酬,与第一类同样,依据双方约定解决。
第三类,保姆由家政公司派往您家庭提供服务,保姆不与您之间直接发生关系,服务内容及价格均由家政公司与您商定,由家政公司支付保姆工资。因疫情原因,春节期间保姆没能实际为您提供服务,如果您与家政公司所签订《服务合同》中,对此特殊情况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就不必向保姆支付薪酬。我相信,家政公司和保姆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也不会影响到您与保姆之间友好关系。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适用范围:“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的规定,保姆为家庭提供服务,保姆与家庭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如果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此,如果阿姨按照约定向你们提供了劳务,你们就应当按照约定向阿姨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受疫情影响,你们请的阿姨回老家后,因为交通和管控原因阿姨一天班也没上,也就是说阿姨没有向你们提供劳务,因此,你们可以不向阿姨支付劳务费,并且你们不向阿姨支付劳务费也不存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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