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0:42:33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任日月
丈夫私下借钱炒股却欠下天价债务,妻子应不应该一起偿还?婚内贷款买房,离婚后房子和贷款该怎么处理?3月8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庭纠纷”,上午九点刚过,电话就响个不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刘之曈律师和白雅娟律师在现场进行了热线接听,针对市民所反映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我和我丈夫结婚19年了,我俩工作什么都挺稳定的,结果有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十张传票,我竟然‘被’‘被告’了。后来我问了我丈夫,是他之前曾经私自向同事借款了740多万用来炒股,还以个人的名义打了欠条,定了12%的利息。结果现在全亏进去了,现在人家就来找我让我和他一块还这笔钱,你说这我又不知道他借钱这件事,我应该要和他一起还吗?”刘女士打电话来咨询。
针对刘女士的问题,白雅娟律师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虽然这笔借款发生于刘女士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不能就此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本案的“借条”由丈夫个人签署,刘女士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不构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这笔转账的数额较大,且借条约定了高额利息,与正常家庭生活所需明显不符;再次,丈夫在收取相应转账之后,钱款直接流向丈夫名下的股票账户,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刘女士不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共签共债”;数债权人转账的数额较大,严重超出刘女士与丈夫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构成“共需共债”;相关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不构成“共产共债”。
因此,刘女士的丈夫自己借的这笔欠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也就不需要刘女士和他一起偿还。”
谈到离婚,自然要考虑到双方之前是如何相处的。白雅娟律师说:“夫妻共同经营一个家庭,难免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分歧,如果双方沟通不当,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越积越深,越演越烈,直到发展到无可挽回的地步,只能走上离婚。
就目前而言,婚前恋爱过程较短的婚姻稳定性较差,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薄弱,更有甚者是冲动选择了结婚,彼此的观念并没有磨合的十分好,再加上孩子的到来,各种生活琐事便接踵而至,很有可能便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但是离婚不仅仅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最重要的还是孩子。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是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父母之间产生了裂缝,对于孩子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夫妻之间一定要多沟通,把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尽早的解决。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刘之曈律师说:“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经济条件、孩子长期以来的生活状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抚养的情况,以及对方是否有不良嗜好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然,既然选择了离婚,那肯定是因为对方身上的某一个点无法再继续容忍了,出轨、家暴的情况也是有的。一但出现这种情况,尤其是女性,更要注意保护好自己,采取合法的手段及时搜集相关的证据,在生活中时常留意。特别是家暴的情况,要及时报警处理,并做好笔录,这就相当于在警方那边留存了相关的证据,同时也是在为后续的婚姻关系判决离婚诉讼提供了一份助力。”在电话接听的过程中,白雅娟律师针对市民所反映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相关建议。
在上午的热线接听的过程中,记者也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不管双方之间是因为什么走上离婚的,毕竟这也是一件事关双方人生的大事,双方都要冷静处理、权衡利弊。
问题1:如果发现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孙女士咨询,自己与丈夫的婚姻破碎,即将离婚,但是最近发现丈夫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什么办法?
律师分析: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若是在离婚时,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是在离婚后,才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老人去世,房产如何分割继承?
庄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处的房产一套,两位老人有包括庄先生在内的四个子女。现两位老人去世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房屋根据法定继承由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两位老人的父母均已去世,法定继承人仅为四个子女。现在四个子女均想将房屋变现,但各方因为长期存在矛盾和误解,无法信任彼此,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本案房屋是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的方式确定继承顺序。本案中两位老人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有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两位老人的父母、配偶均去世,故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四个子女继承该房屋。律师建议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处置该房屋。
问题3:丈夫去世后,借出去的钱该怎么要?
张女士的丈夫在2004年时给朋友投资签了一个投资合同,然后通过汇款和现金的方式给了朋友80万,朋友也打好了欠条。但是在几年后张女士的丈夫病危,想要向朋友要回这80万。据朋友所说,当初所投资的这个项目是一个建设工程,由于他资质不够,无法在两个公司之间转包,所以当时所签订的投资合同无效,无法按照原定回报收益来支付,只能偿还本金,原来的投资合同变成了借贷的合同。在2018年,张女士的丈夫去世了,这笔欠款就一直由张女士来追讨,最后一笔是在2021年9月份和10月份之间追回的,到目前为止,已经要回21万,并且朋友也是承认借贷关系的。所以,张女士就想咨询一下,这剩下的钱自己该怎么要。
律师分析:张女士手中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表示这个借贷关系的成立,并且对方承认这个借贷关系,也一直有还款的行为,虽然借款关系发生在18年前,但是由于张女士一直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可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4:如何保障协议离婚的约定内容?
市民牛先生来电咨询,牛先生和方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有贷款。现在双方面临离婚,经协商房屋归牛先生所有,后续贷款由牛先生偿还。现牛先生咨询如何操作能够使该协商有保障?
律师分析:目前离婚仅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则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的费用低,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都可以向民政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性效力,日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双方自觉遵守参照执行。诉讼离婚虽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但是经法院作出的确权文书具有强制效力,日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需对方配合。根据牛先生的情况,律师建议牛先生走诉讼程序,有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问题5.丈夫出轨,净身出户能实现吗?
周女士来电咨询,近期却发现老公出轨了,问能否让老公净身出户?
解答:需要澄清一个问题——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倾向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过错方适当少分,周女士可以主张适当多分财产。此外,如果男方系多次出轨,严重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周女士还可以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问题6.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孩子该跟谁?
市民田女士来电咨询,田女士和李先生经相亲认识,后闪婚闪育有一女,现年不满两岁。双方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在生活习惯和子女抚养理念存在诸多差异,时常爆发矛盾和争吵,现在田女士想要起诉离婚并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10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由子女进行选择。本案中田女士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亦不存在对婚生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况,婚生女由田女士直接抚养较为适宜。
律师感悟:
白雅娟律师:所有的婚姻家事纠纷都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都会夹杂着身份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平衡。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离婚律师,面对客户的困惑,我们会第一时间对这段婚姻做出诊断,是否有修复的余地?如果有,我们就会不遗余力地帮助客户化解婚姻危机,从专业的角度指导客户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制度;如果确实没有修复的可能,通过我们深入调解,实现夫妻双方从内心深处化解矛盾,和平分手,把伤害降到最低,把我们的专业力量通过有“温度”的服务传递出去。
刘之曈律师:非常荣幸这次能受邀参加由半岛都市报举办的“问法热线”活动,这次活动聚焦婚姻家庭纠纷,在上午的接线中,我深切感受到目前社会女性群体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由于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让很多女性在处理婚姻家庭等方面问题时显得不知所措,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了自己的权益,更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对未来处理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时有了更新的认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纠纷、分析纠纷能让我对案件的剖析更加细致。
相关案例: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如何体面分手?
案件事实:田女士与蓝先生结婚已近十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生子出生后,田女士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太太。近年田女士和蓝先生因为家庭琐事和孩子抚养事宜发生争吵,后长期处于冷战阶段,家庭内耗严重,蓝先生拒绝和田女士沟通交流,感情愈发淡漠,后蓝先生坚决离婚,要求财产均分。
调解结果:调解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女方与男方按照8:2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缘分尽了,难以继续携手共度,需要通过法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如双方无法和平分手,离婚就会变成一个让人心碎的过程,离婚的理由有千万种,但是目前途径仅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其一,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1077条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其二,诉讼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达成合意,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处理解决。本案因田女士与蓝先生无法自行协商离婚,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案例二:10年前巨额彩礼要回来了
【案件回顾】朱女士自幼父母离异,父亲朱某于2021年去世。早在2010年初,朱某经人介绍认识姜某后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姜某以结婚为目的,要求朱某出资40万元购买房产、出资16万元购买车辆,并支付60万元的结婚彩礼。在姜某取得了房产、车辆和彩礼后,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朱某登记结婚。最终,在朱某的不断追问下,姜某才承认其并未与丈夫离婚且从未打算与朱某结婚。
朱某发现被欺骗后立即结束恋爱关系,并多次起诉要求姜某返还房屋、车辆(或相应价款)及结婚彩礼,但姜某通过拒接电话、故意不接受法院送达等方式恶意阻碍诉讼程序,导致朱某的诉求一直未能实现,含怨抱憾而终。
【法院裁判】经法院审理认定,朱某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以及向姜某转账的60万元,依法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朱某生前也向姜某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朱女士作为朱某的继承人有权向姜某主张相关权利。考虑到车辆已由姜某使用多年,且朱某生前起诉时也仅主张车辆折价款7万元,遂对购车款酌情判令姜某返还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姜某返还朱女士107万元。
【律师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因姜某自始就没有打算也不可能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依法返还彩礼。在朱某去世后,涉案财产转化为朱某的遗产,朱女士作为朱某唯一的第一顺绪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其全部遗产。最终,朱女士追回了父亲生前的巨额财产损失,实现了父亲的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