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8:09:10来源:法律常识
案号:商评字[2020]第0000228207号
法律文书类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作者:赵红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张敬飞申请注册了第21144391号“合力天孚”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其利用该商标在其生产、销售的叉车专用油等配件上侵权客户“合力叉车”相关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合肥”)接受客户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叉车集团”)等的委托,采用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击不法侵权行为,本案为该系列案件之一,锦天城合肥指派资深律师赵红为该案代理人。
申请人叉车集团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为:
1.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977246号“HELI”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200716号“合力HEL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2008824号“合力”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或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不应核准注册。
2.争议商标的存在侵犯了申请人核心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经营的天孚公司还申请注册“杭叉天孚”、“科耐尔CON AIR”等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其目的是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二、代理过程
客户自2005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其“HELI”商标为叉车上的驰名商标及2011年关于第3674513号“合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对第200716号“合力HLEI及图”适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驰名商标保护后,多年来再也未享受过驰名商标保护待遇,也没有采取过任何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客户希望在本案中既能够撤销被抢注的恶意商标,打击恶意侵权,又能够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本案具有一定的难度,在现行法律政策背景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需要根据个案来被动保护、按需认定,认定与保护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密切关联性,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类别与商品需要与引证商标核准的类别、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的存在不当地利用了在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客观上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条款来保护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则无须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十三条对引证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客户多年未维权,受保护的记录会作为本案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本案的举证和论述需要有重点的进行才能达到代理目的。客户作为国内叉车行业的龙头企业,是安徽省内知名国企,“合力叉车”系列商标更是民族工业品牌的代表,本案具有不小的压力。为了不负客户重托,代理人通过客户的配合整理其近十多年来的商标使用材料,在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下,有侧重点的举证,以撤销被申请商标为主要目的,以驰名商标认定为辅助目标,圆满地完成了客户交付的任务。
三、裁定结果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合力天孚”对应拼音“HELITIANFU”组合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HELI”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合力HELI”,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润滑油、工业用油脂、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叉车商品、引证商标二赖以知名的叉式装卸车商品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密切关联的企业,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此外,本案中,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鉴于此,本案无需再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叉车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典型意义: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要有事实基础
近年来,不法侵权人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取得形式上合法的商标权大肆进行假冒、仿冒行为,通过蹭名牌、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很多老字号、民族品牌被迫走上了维权的道路,迫切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打击侵权,本案为叉车行业维权的典型案例,成为国内叉车行业维权的风向标。
本案针对被申请人同时提起了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该被申请人及其公司以侵权为业,客户的商标需要进行保护具有现实的事实基础和迫切性,本案通过公证证据保全找到了被申请人侵害客户在先合法权利的证据并在该无效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这是本案国知局给予引证商标予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事实基础。
该案件成功代理客户全部无效宣告被申请的恶意抢注商标,并在该案中国知局认定客户第200716号“合力HLEI及图”、第1977246号“HELI”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享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待遇。
五、结语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驰名商标目前是按照“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在个案中予以认定和保护,很多人认为驰名商标被认定保护一次就可以一劳永逸,这是错误的认识,个案认定原则是每个案件中都必须独立认定驰名商标,每次认定只对该案件有效。所以,不存在驰名商标需要多少年认定一次的问题,每一次需要保护的时候都要再次认定。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商标权人不断持续宣传投入,长期积极维权。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认定保护,二是通过个案在民事案件中进行事实认定保护,三是通过商标行政确认程序中如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认定和保护,都需要考察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受保护的司法记录(维权记录)、权利人及产品的知名度等因素,与认定相关的是该商标受到现实的侵权,这是一个事实基础。
本质上,商标是否驰名有赖于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以此积累商誉,并通过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驰名商标凝聚和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代表着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