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0:54:2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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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立案时,法院会收取立案受理费,立案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哪有什么案件是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呢?哪有什么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呢?今天,小律就简单地说一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五种: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不予受理是指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在立案前发现不符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依法驳回上诉。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管辖权异议是指你认为这个案件的受理法院无权受理,从而向法院提出异议,针对你的异议,法院会作出一个裁定,对此时法院作出的异议不服而上诉,也是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
(四)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要求其赔偿。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的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总结有:调解结案的,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起反诉或第三人独立提出请求被合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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