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0:54:50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行业内的大多数人都知道,悬在刑事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所以,有些律师从来不做刑事案件,以规避这一刑事风险。有些律师虽然做刑事案件,但从来不调查取证,也是怕触犯这一条规定。
可是,对民事律师来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是悬在他们头上的利剑。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把因触犯上述两条规定而引起的刑事风险,统称为证据型刑事风险。
从近几年司法部门公开通报的情况来看,每年都有律师因虚假诉讼被判刑,进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现象。
今天,我就简单聊一下“虚假诉讼罪”。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而创设的一个罪名。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捏造事实”,常见的情形有: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还有,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
(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提出民事起诉的;
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5.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6.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7.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8.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犯罪竞合的处理
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记得2019年底我接待了一个咨询,那个案子就是被告人伪造用于工程结算的资料,虚构工程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业主400余万元工程款,结果被法院以诈骗罪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共同犯罪问题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律师为什么会涉嫌虚假诉讼?
一般来说,正常人做什么事都会有行为动机。无论事情是对是错、能不能做,既然做了,那就有做的理由。比如,因为情面,因为名利,等等。
1.出于情面而帮助他人。
某律师的一位老乡在法院打官司,聘请其担任代理人。为了帮助老乡向法院多举张律师费,某律师在没有收到那么多律师费的情况下,故意开具虚高金额的律师费发票提交给法院,企图骗取对方财物,最后被判了帮助伪造证据罪。
在这个案子里,某律师本身没有多得律师费,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主要是碍于老乡情面而提供帮助的。何况老乡又请他代理这个案子,是他的当事人,他不好意思拒绝。
我在《帮忙的正确方式是什么?》一文中讲过,“违法犯罪的忙不能帮。”不管双方的关系多么亲密,这种忙也不能帮,因为一旦出事,对方无法替代你去接受惩罚。
有些律师觉得毕竟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不好意思拒绝当事人的要求。请记住:律师只能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帮助!难道说,收了律师费,杀人放火的事也要帮当事人去做吗?其实,那些违法犯罪的事,与杀人放火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对当事人违法的要求,一定要断然拒绝。
2.为了利益而帮助当事人虚假诉讼的。
某公司为他人做了污水处理工程,尚有80余万元工程款未收回。某公司聘请某律师为其提起诉讼,并约定收回工程款后支付某律师6万元律师费。
某律师为了未来能够优先执行,在起诉时故意伪造工资欠条、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等材料,以程某某等16名工人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某公司和业主公司拖欠民工工资。
法院分别立案后进行合并审理,经调解,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该案在申请执行时被发现涉嫌虚假诉讼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最后,某律师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在这个案子里,某律师为了6万元律师费,把法律玩弄于股掌,结果终于自食其果。
3.为了扬名而帮助当事人做假的。
个别律师为了显得自己有本事,没有他搞不定的事,为了在律师行业内扬名立万,常常不顾后果,对造假证据信手拈来。这样做,迟早会倒霉的。
三、如何杜绝虚假诉讼的刑事风险?
要想杜绝虚假诉讼的刑事风险,只要坚持实事求是即可。
要做到实事求是也并不难,就是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人、对事讲究一个“诚”字。
因为虚假诉讼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该罪。
所以,不主动造假,不帮助当事人造假,对当事人造假不知情,知道当事人造假后规劝其改正,在当事人不听劝解时放弃代理,就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实,无论对刑事律师,还是民事律师,敬畏法律,实事求是,是杜绝证据型刑事风险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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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