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征地补偿找律师,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时间:2022-12-09 11:49:0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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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拆迁补偿过程的虚假行为如何定性?

拆迁中,被拆迁人为了获得或者多得拆迁补偿款,经常采用伪造文件、虚报数量、虚构面积、抢种等方式来获取更多补偿,看看哪些行为可能被定罪处罚。

第一部分

裁判案例梳理


一、通过伪造产权证书、批复等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 (2017)粤刑终500号

案情:钟某与同案人刘某,由同案人黄某(已判决)在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岑村某社公章并出具《证明》,使钟某位于某区某村大埔竹园3、4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得以按宅基地标准征收,获得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8.619280万元,钟某分得其中的221.090724万元,终被判决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通过伪造产权证书、批复等骗取补偿款,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2015)郊刑初字245号

案情:常某名下有3套房屋,但只有一个土地证,根据拆迁规定,按照一证一补的形式补偿。常某为了获得更多补偿,私自提供了2本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给房地产公司,并最终多获得60多万元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常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越权放任补偿造成被告人常某客观上占有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666357元以及三套房屋,导致无法认定常某对以上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诈骗的故意不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


三、 通过虚构、虚报数量或面积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6)吉0323刑初226号

案情:2015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修建伊长公路过程中,需要征用伊通县后范村孙家窝棚屯村民周铁男、李萍、孙长吉、夏银辉家的宅基地和园田地。在测量征用土地边界时,被告人周铁男、李萍、孙长吉、夏银绘虚指地界,谎报土地面积骗取补偿款,分别骗得补偿款32804.11元人民币、 26072.50元人民币和24011.77元人民币。法院最终判决构成诈骗罪。


四、通过违法抢建、抢种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鄂0111刑初1199号

案情:2011年3月份,被告人叶某军在明知叶某5、叶某6、周某(均已判处)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共同出资以叶某6名义违法抢建房屋的情况下,提供土地并出资人民币3万元参与抢建,后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五、通过编造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6)吉0104刑初433号

案情:2006年,被告人王某福与王某预谋利用其在前程村的一块土地在拆迁过程中骗取补偿款,与前程村村支书马某编造虚假土地租赁合同,在前程村又取得了相邻的一块土地,并通过虚设办公地点、抢建厂房、虚增设备、虚假评估等方式从某长春某骗取占地补偿款人民币19,172,662.50元。事后,王某从中分得人民币4,050,000.00元,其余钱款由杨一和王某福非法占有。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福构成诈骗罪。


六、 通过冒认、冒领方式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粤13刑终146号

案情:因建设仁深高速公路需征用龙门县平陵镇黄沙村白石组、平陵镇小塘村“扦贝”等山地,按征地工作要求迁移坟墓的群众可得到对应的迁坟补偿款。2016年5月,被告人丘某清找到李某1、徐某1,让其二人通过冒认坟墓的方式骗取迁坟补偿款,约定在骗取补偿款后给予其二人每座坟墓共6000元的报酬,其余归被告人丘某清所有。之后,被告人丘惠清先在平陵镇黄沙村白石组的山地寻得2座无主坟,并带李某1到白石组的山地确认墓地位置,由李某1、徐某1一起到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平陵镇国土所办理假墓地登记、迁坟补偿等手续,意图骗取迁坟补偿款共计4205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丘某清构成诈骗罪。


七、 通过临时租用、租赁的方式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鲁1102刑初125号

案情:2014年春,新东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冯家沟村委合作对冯家沟村片区进行旧城改造。被告人秦某招为获取拆迁补偿款,经与被告人秦某孝事先商议,在其本人未实际养殖狐狸的情况下,租用秦玉孝养殖的狐狸638只,骗取新东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319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招构成诈骗罪。


八、办理假户口、假出生证明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9号

案情:2013年6月,被告人郝某哈得知本村拆迁将按每户人口数发放拆迁补偿款后,就产生了虚报人口数骗取补偿款的想法。郝某哈电话联系在甘肃省静宁县老家的被告人王某燕(郝某哈妻子),授意王某燕“弄”一张《出生医学证明》,以办理假户口骗取拆迁补偿款。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燕通过家人在甘肃省静宁县红寺中心卫生院“办理”了一张新生儿“郝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郝某哈、王某燕),寄给被告人郝某哈实施诈骗。2013年11月,被告人郝某哈用该《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为“郝某”在本村落户。2013年12月,被告人郝某哈领取了“郝某”的拆迁补偿款、奖励款共计骗151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郝某哈构成诈骗罪。


第二部分

法律分析


通过阅读大量案例,结合法律相关和实践,我们认为,对于这类通过虚报、伪造虚假证件或其他欺骗隐瞒的方式获取补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并非必然构成诈骗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有2点:

01

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在违法抢建、抢种型骗取补偿款的案件中,必须证实其在明知抢种、抢建行为会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这些需结合违建时机、动机综合考虑。


02

补偿主体是否因为被告人的虚假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错误的补偿。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2015)郊刑初字245号,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快拆迁速度而放任审查,不能确定其因被告人提供的2个仿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支付更多的补偿,无法查实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可定性为诈骗罪,而只对其伪造假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回到文头案例,我们认为虽然被告人A通过获取户籍的手段违法或存在虚假行为,但是其户籍系真实的,并据此获得补偿,补偿主体并非因为受到A在获取户籍过程中的欺骗行为而错付补偿。至于A在获取户籍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应该另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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