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3:59:11来源:法律常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区法院民事法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落实司法为民,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效的标尺,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
案情摘要
郭某其妻郑某(已故)生前在某楼盘按揭一套住房,该房产的首付由郑某向亲友借款20多万元支付,余款60多万元向银行按揭借贷。郑某意外离世后,郭某无力偿还贷款,迫切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在多次请求协商解除合同和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郭某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后郭某认为该诉讼对解决棘手困难作用不大,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债权安全考虑,此时,银行先行向法院起诉解除与郑某签订的按揭借款合同,并请求由郭某和郑某的父母偿还借贷款项共计60多万元,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经审理后,我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不服遂向汕头中院上诉。
案件二审期间,见利息罚息日益增加,郭某十分焦急,为减轻债务负担,遂与郑某的父母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以房产公司为被告向我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因前一案件的二审尚未结果,被告房产公司申请中止对本案审理,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主办法官经详阅案卷,深入研判案情,梳理归纳当事各方争议焦点,认为中止审理无利于有效解决纷争,为彻底解决矛盾,转变办案思路,主动协调引导银行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案件审理。
4月19日,主办法官耐心向各方释明法律、权衡利弊,析明以调解方式一并解决纷争的利弊,当事人当庭表示同意调解并提出了各自的调解意见。由于各方关于本案与前案一并处理、合同解除、诉讼费用负担、银行利息支付和如何确保尽快履行等调解意见存在一定的分歧,主办法官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调解协议的可行性,继续积极协调,经过3个多小时的释法答疑,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由被告房产公司收回房屋并向第三人银行直接支付按揭借款及利息,剩余相关费用退还原告郭某等,一揽子彻底解决了三方的纷争。
调解协议签定后,原告郭某如释重负,与委托律师连声感谢法院和法官。银行与房产公司也均对法官耐心调解,促成这起自2019年底至今悬而未决纠纷顺利解决,实实在在减轻当事人讼累表示钦佩。
来源:潮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