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6:15:11来源:法律常识
1、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有律师费的约定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的依据。最终能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只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合理标准一般就是参照各地区律师费收费指导文件。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但也有司法观点认为尚未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可请求被告承担。因为律师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诉讼成本,被代理人是否已经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是属于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履行的问题,即便律师费尚未支出,抑或已经部分支付了律师费,只要律师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均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也有司法观点认为未开具律师费发票不影响主张律师费,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律师费发票,是属于财务制度的问题。即使律师费事务所未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足以否定民事代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律师事务所尚未开具发票,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书。
4、风险代理律师费。有观点认为风险代理方式收取的律师费不能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只能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最高院民一庭蒋保鹏法官就曾撰文支持该观点;也有观点认为风险代理后期律师费须最终确定后才能主张,因为风险代理模式下,后期律师费是否产生及产生多少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提前主张,对律师代理合同约定计算了方式的,但尚未实际发生的部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如: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