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6:32:12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年经常有一些律师事务所提出“一体化”建设何为一体化,为何一体化,如何一体化,这几个问题不能解决,则任何“一体化”建设都是纸上谈兵。
大家最熟悉的“一体化”,是“欧洲联合”的“欧洲一体化”,即欧洲一些国家为了“联合自强”避免在美苏争霸的两极格局中边缘化,组建统一的组织来寻求发展。简言之,当时的欧洲刚刚经历两次世界大战,英法德意“欧洲四强”已经严重衰落,必须“抱团取暖”。从1950年法国与西德“煤钢联盟”的“舒曼计划”到1951年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的“欧洲煤钢联盟”,再到1957年《罗马条约》,“欧洲联合”出现了超越国家的联合组织,并不断启动“一体化”进程,逐渐发展为欧洲共同体乃至欧洲联盟。
“欧洲联合”的一体化,是把部分主权交给超国家的组织及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从而内部消除经济社会壁垒,外部“用同一个声音讲话”。最初“欧洲联合”是在美苏争霸的格局中寻求独立地位,但“欧洲联合”发展到后来逐渐成了一个紧密型的经济政治共同体,经济上最初与美国、苏联“三足鼎立”,后来与美国、日本“三足鼎立”,这些年则与美国、中国“三足鼎立”。
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建设,其实是“欧洲联合”这种“一体化”建设的翻版,那就是独立执业的律师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去统一处理。如果说一些国家参加“欧洲联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发展,毫无疑问律师参加“一体化”的目的也在于更好发展。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给普通律师带来福利,这种“一体化”是没有任何存在基础的,它必然会因为缺乏支持而难以为继。
一家律师事务所要“一体化”,就必须解决三个问题。那就是何为一体化,即什么是一体化?为何一体化,即一体化能给普通律师带来什么帮助?如何一体化,即怎样组织一体化才有可操作性。
何为一体化?
那当然是律师交出部分属于自己的执业权利,交给律师事务所统一行使。这种执业权利,最常见的是品牌宣传的权利,然后的行政辅助的权利,随后是发展案源分配案源的权利。律师当然可以自己去宣传,自己请个助理为自己提供行政辅助,更可以自己去发展案源自己去分配案源。要让这些熬过了生存期进入稳定期甚至成熟期的律师交出部分权利给律师事务所统一行使,那么律师事务所必然要有相应的回报,例如律师事务所能够给他更大的利益保障,还能尊重这些律师的基础性权利。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建设,如同“欧洲联合”的“一体化”建设,需要建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而不是强迫律师加入。缺少了自愿互利这个根本基础,那就不是“一体化”,而是强迫命令的“一权化”。这就不再是“欧盟模式”,而是“苏联模式”。
为何一体化?
那当然是目前的“小作坊”律师服务模式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需要从个体律师的“游击队”向团队律师的“正规军”发展。“小作坊”律师服务,对于许多有独立案源的律师而言是可以“吃饱”甚至“吃好”的,你要他们接受“一体化”建设,你就需要给他们提供更好的优惠服务,例如这些律师的案源更加优质,他们可以通过参加“一体化”建设比自己“单打独斗”获益更多。古话说得好,“出门千里只为财”。许多律师从老家过来参加一家律师事务所,就是因为比在老家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此外,律师事务所不止一家,这就意味着其他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更优越的条件,这些骨干律师极有可能流失。市场经济时代,不要跟员工谈忠诚谈理想,一切不给足福利的忠诚都是自欺欺人,人家都是有老婆孩子要养的。
就像内地一些知名学校的骨干老师很容易被沿海地区的名校挖走,就是因为内地学校给不了这些骨干教师足够的劳动报酬,感情留人、事业留人都不如收入挖人。给你工资涨一千比可能没兴趣,给你工资涨一万呢?不够,那就再涨一万呢?总会涨到你看着老婆孩子的脸宁可被同事骂成“逃兵”也要辞职走人的地步,我也想忠于事业忠于学校,但我同样的劳动付出差别太大了,我做个快乐的俗人吧。
如何一体化?
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建设,意味着需要律师把部分权利交给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来统一调配资源。这种“一体化”可能是品牌建设,可能是交通出行,可能是行政辅助,可能是案源拓展,可能是案件分配,还有可能是业务办理。既然是“一体化”,就需要有一个专业组织来负责“一体化”事宜,这个专业组织既要有能力胜任“一体化”建设,又要有义务保证全体律师福利增加。律师可以选择加入“一体化”建设,也应该有权利在自己福利没有增加时选择“退群”。这个专业化组织要有“建设目标”,例如每年总业绩与个人业绩要增加多少,没有“达标”则属于“不称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些品牌律师事务所把“一体化”管理交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有义务保证律师事务所每年的业绩增长一定的笔录,而且职业经理人90%的收入来源于他们经营管理效益的绩效。例如完不成人均收入增长10%的建设目标,则职业经理人不仅不能拿绩效工资而且要被警告甚至解聘。那种以为“一体化”就是大小事务都归我管,我只要权力不承担义务的做法,是对“一体化”的曲解。
律师事务所要走“一体化”道路,往往是因为它有大量的“品牌案源”,需要集中分配给相应的专业律师。一些坚持“一体化”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往往规定律师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例如只有刑事部的律师能办理刑事案件,刑事部的律师也不能办理其他案源,也就保证了“专业的是交给专业的人”。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案源就像法院有个立案庭一样,能够分给相应的律师办理。
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保证案源充足也不能保证案件交给专业律师,而是按照个人喜好甚至看你听不听话分配案源,这种“一体化”建设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反而成为内部利益纷争的导火线。讨论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不能回避上面3个问题。只要考虑清楚了,才能去落实。最可怕的是某些管理团队是“自我授权”的,而不是全体律师自愿委托的,这就使得这些管理团队的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等,谁能保证管理团队不会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
人性经不起试探,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需要寄希望于权责明确的制度,而不能寄希望于管理者的“发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