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7:01:08来源:法律常识
收监和坐牢在实践中的具体指向并不是一样的内容。其实收监还可以属于法律上的常用语言,在司法机关及人们平时交谈中也经常用到收监这个词。坐牢这个词在实践中也经常用到,但是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对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具体执行时被羁押在监狱的一种描述。
对于收监这个概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涉及相关规定,就是收押和监管的统称。如《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下发《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把收监这一概念明确列入其中。主要是要求严格依法及时做好罪犯收押和监管改造工作。收监有时也指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取消取保候审状态,执行逮捕后送押看守所,如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逮捕的法律规定。
对于坐牢这一概念,其实是自古以来对于被判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统称,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也包括被收押到监狱中执行刑罚被监管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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