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0:48:45来源:法律常识
拆迁补偿谈判事宜推进困难时,不少地区就可能以“拆违”名义打破僵局了。配合签字不提违建认定的问题,不配合时就在缺少证件的问题上“大做文章。一纸违建认定文件下发后,“责令限期拆除”文书紧随其后,怎么办?
圣运律师建议,遇到前述情况时注意见招拆招,先针对这份文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力争将这份文书撤销。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圣运真实案例
刘先生等人是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由于当地经济发展迅速,需要建设大型酒店项目,刘先生等人的房屋也因此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当地街道办以刘先生等人的房屋为违建为由,向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刘先生等人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合法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建。
刘先生急了,好好的房子住了这么多年没问题,怎么在征收补偿谈不拢之时就认定违建了!于是决定寻求圣运律师的帮助。
责令限拆决定下发后,意味着房屋的情况已经非常紧急,即将要面临被拆除的风险。房子对拆迁户来说非常重要 ,是后续谈判的重要筹码。
于是圣运律师针对限拆决定迅速提起相应法律程序,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向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却收到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认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过程性行为,不对刘先生产生实际影响。
随后在圣运律师的努力下,不予受理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针对本案中不合理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圣运律师再次协助刘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圣运律师认为,经查询本案得知,区街道办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仅间隔了一天时间就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为刘先生等人设定了在一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被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拆迁中伴随着拆违的情况非常普遍,除了部分建筑物确实属于违法建筑外,还有很大比例的违建认定缺乏正当依据,尤其是一刀切认定无证房为违建的情况。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有明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
除此,强制拆除房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部分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在征收土地中降低成本,就此认定这些房屋全是“违建”,顺便给农村无证房扣上“违法”的帽子。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在此提示大家,国家制度已经提供了支持保障,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