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2:04:43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取保后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律上应当算是广义的无罪案例,而且律师介入后八天当事人就被释放了,可以说受苦的时间不算很长,所以这个案件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有效辩护案例。
然而当事人的妻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她的丈夫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妻子反复问我,是否能够消除刑事拘留的记录,我说不行,记录已经存在系统里了。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确实是无罪的,但是非要查其实也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到。
她觉得很绝望,她说:“我和我老公没关系,关键是我女儿,虽然她现在还在上小学,但是她可优秀啦,一直当学习委员啊班长什么的,我们都觉得这孩子将来一定会有出息的。而且我们是在BJ,BJ政审很严格,什么上小学上初中上高中上大学,入团入党,参加重要会议,全都要政审,参加什么什么活动,列队献花也都要政审,孩子以后可怎么办啊?”
后来她反复询问我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件事,我说辩护方面的事情我们可以处理,但是公安系统内部留存的拘留信息一般来说应该是连他们自己都没办法消除的。当事人宽慰他妻子,说:“如果可以的话林律师也不会不帮我们的,但现在这个刑事制度就是这样啊,你和林律师说这些也没用,还是放宽心吧,以后的事以后再说。”
本来我已经很久没有想到过这个案例了,因为这个案件已经结束挺久了。但是最近有一些人大代表或者同行提出“轻罪消灭制度”和“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加上我刚好有一位读法律的本来想要考公务员的朋友因为自己的父亲犯事而不得不转行当律师,我就联想到了这个案件。
轻罪消灭制度我倒没有考虑过,但“无罪案件”拘留逮捕记录消灭制度,我是考虑过的。我曾想过,那些曾经被刑事拘留甚至被逮捕的人,最后没有判决有罪(有一些甚至是确认了不构成犯罪的),为什么还要保留这样的记录呢?
经过考虑,我认为不消除这些记录可能有四方面的重要原因:
一是这些记录,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条条犯罪记录,对于公检法系统乃至广义的国家机关而言是风险标记。对于国家而言,要预防的犯罪风险远远不只是被判刑的人所导致的风险,而是最广义的违法犯罪风险。这些记录存在,一方面可以持续对此人进行潜在的警醒(特殊预防),也能在其后该名人士出现再犯或犯罪的苗头时加以追溯;另一方面是为了告知群众,犯罪是一件很大的事,会跟随终身,刑事风险是极其需要警惕的,以实现更广泛或者更深度的一般预防。
二是如果没有被判刑的人的记录可以消除,可能会引发更多质疑,拘役几个月的人的记录为什么不能消除?取保后缓刑的人的记录为什么不能消除?都是不太严重的情况,是不是厚此薄彼?这样扩散下去,很难有个边界,就没完没了。本着对“解决一个问题,可能会引发更多问题”的心态,国家是很难有动力去做这件事的。
三是现在刑事风险高发,实践中可能有10%-20%被拘留的人是最终没有被定罪判刑的,由于被拘留人的基数比较大,那么即便是比率只有10%-20%,要消除这样的记录,也是一个比较大的工作量,在公安机关工作任务已经非常重的前提下,再给他们增加这样的义务是否有必要,是很难说的。而假设不对上述人士对上述人士的拘留、逮捕记录进行普遍的消除,而仅仅在其中部分人士提出因为家庭情况(子女读书、工作)等原因需要进行个别消除的时候予以消除,这样的消除是否合理、正当,可能是需要进行追溯、调查和论证的,就比较麻烦。一个已经结案了的案件,案卷都已经放好了,封存了。这时突然有个人来,说要删除记录,那么公安人员就得放下自己手中的事情,从头去查清楚,到底这个人当时涉嫌什么事,为什么被抓,为什么释放,等等,有点像重新做一遍这个案件。更“麻烦”的是,公检法人员是流动的,如果当时经办的人员已经离职了,还要去查去问。而有些人之所以不起诉并不是因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就容易牵扯到现任人员对以往案件的法律评价,增加新的风险。
四是我国一直都在进行犯罪方面的数据统计。这些数据是会被公安部门乃至其他政法部门拿来进行犯罪学统计和研究的。做过统计或者学过统计学的人都知道,一般来说,保留原始的数据更方便统计出更多的衍生数据,也能够反映出更真实和全面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短期内国家暂时应该还是不太可能考虑消除违法犯罪记录这件事,所以人们还是要尽量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