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2:16:43来源:法律常识
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除了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外,对于一些恶意欠薪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是刑法第276条之一所规定的罪名,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一般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
如果单位或个人拖欠职工工资达到上述立案标准,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单位或个人支付工资。此时,如果单位及个人仍不支付工资报酬,则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其按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建议职工个人在进行维权时,最好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最终再确定是否选择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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