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0:30:28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消费者以曝光手段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二)
接上文
【本案分歧意见】
第一,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所购买的四包过期该品牌方便面,在食用其中一包后身体感觉到有所不适,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且在并无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及其损失与方便面厂商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毅然向公司索取3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进而发展到索要45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故无法认定李某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即使李某确因该厂商的方便面的产品缺陷而造成了损害,其主张的巨额赔款同样需要具备合理理由,其主观上所认定的赔偿数额同样要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索赔金额不应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但在本案中,李某利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数额,大大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的能够确定的权利范围,李某实施的胁迫行为不符合社会相当性,因而判定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方便面厂商财物的故意;李某在接到该公司无法满足其诉求的答复之后,在明知其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无资质,所得的检测结果亦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旧个人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为据向该厂商索要赔款,并恐吓如果不满足其本人所提出的要求即将检测结果向媒体公开;众所周知,出于现代媒体所具有的传播信息迅捷、广泛的特点,如果商家的产品缺陷亦或是恶劣的服务被公之于众,势必会给商家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甚至可能是致命性的打击,李某在明知方便面厂商会花费巨大成本辟谣的前提之下,声称将要向媒体公布自行调查获取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显然不利于公司名誉的检测报告,很大程度上会令该厂商产生精神上的强制力,其最终目的就是当公司产生恐惧心理之后,为了避免商业信誉受损而被迫向其交付财物;纵观本案,李某虽是用威胁手段向方便面厂商索要财物,且各个阶段中的行为明显,最开始是威胁索要赔偿,在公司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之下,虚构事实,并以媒体为载体公开向该厂商发动攻击,而后因没有妥协,没有满足其要求而致使其索要财物目的未能得逞。
第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常维权行为。在民法中,公民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最大范围的保护。法律并没有对消费维权的最高赔偿的数额进行规定,李某主观虽然提出了巨额的赔偿,然而今麦郎公司是否愿意赔偿、怎么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这些具体情况都可以通过协商来处理。李某索要赔偿未果,向媒体公开,这是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手段并不能界定为要挟行为,不足以令方便面厂商产生精神强制力。民法与刑法之间是高低位阶法律关系,刑法是最严厉剥夺公民权益的行为,像这种可以通过诉诸于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不应用刑法予以苛处,否则将体现不出公平正义。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