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9:50:09来源:法律常识
菏泽一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曾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刑6个月,其后法院作出其赔偿原告30万元的民事判决,但其拒不履行判决。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该男子毕某有期徒刑二年。
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20时许,毕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赵某撞成重伤。2014年7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毕某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2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毕某赔偿赵某30万元。
然而,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牡丹区人民法院多次对毕某强制执行。2015年5月26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向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毕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2015年10月14日,毕某因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5年10月28日,毕某因拒不报告财产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毕某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3月,牡丹区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毕某在其家中建设400余平方米的三层楼房。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遂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日前,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毕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二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如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