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1:32:47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本婚姻律师收到了从大兴法院寄来的一份分家析产案件判决书。经过数次诉讼的不懈努力,大兴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将一套房屋过户给我的当事人(女方),同时还需要向张女士支付补偿款60余万元。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结婚六年并长期居住在大兴区榆垡地区。由于男方家赶上新机场建设征地拆迁,其中以男方名义曾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一百余万元。为了独占拆迁利益,男方以暴力将王女士赶出了家门。双方开始分居。
为了维护合法财产权益,女方找到本律师想要起诉对方离婚并分割财产。经过认真分析,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述拆迁利益中存在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比如她们的孩子等。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未必能直接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等问题。需要先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另案发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才可以得到彻底解决。
听了本律师的建议后,女方便委托本律师首先起诉离婚。由于起诉前双方便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所以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我方便顺利拿到了离婚判决书。关于分割离婚财产的问题也正如本律师所预料的那样。法官以拆迁所得利益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而不予处理。
既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发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继续追究男方名下的房屋、拆迁款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于是,本律师马不停蹄地又向法院递交了分家析产纠纷的起诉状。男方接到诉状后当然反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被征宅基地是自己婚前获得,而婚后所盖房屋是自己父母出资,所以因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及拆迁款均与女方无关。
对于男方的抗辩理由,本律师认为当然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家庭生活需要,而划拨给农户用于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其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案中,虽然男方在结婚前便获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在其与女方结婚后,作为农户家庭成员的女方自然也依法获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双方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平等的,不受结婚时间的影响。
其次,男方主张婚后建房资金来源于其父母,却没有任何证据。而我方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根据举证原则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案情,应该对男方做出不利的判断。另外,即便男方父母有所出资,也无法认定所建房屋就是男方父母的房产。因为完全可以理解为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建房,其出资性质是赠与。
该案经过轮番举证质证及激烈的辩论,法官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由此获得了上述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