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2:45: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张某是某公立小学在编教师,因争执致被害人赵某轻伤二级,检察院认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张某问:自己是否还能保住在某公立小学教师的工作呢?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确定张某的身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二、类别划分(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的事业单位。”由此可见,公立小学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张某作为公立小学的在编教师,即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对张某的处分,应当适用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其次,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张某可能被学校开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学校是否可以给予张某开除的处分,要看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此案。
再次,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一直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全部程序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据此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张某能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从次,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知,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张某不构成犯罪,未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开除处分条件,学校不应开除张某。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赵某不希望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亦不可能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则张某不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故学校不能对张某予以开除。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