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3:21:22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赔偿金额!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拆除时当进行行政赔偿诉讼时,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应该如何确定其价值,这在法律实践中应如何解决?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个胜诉案例来为大家解析相关问题: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法院未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政府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案情简介
宋某为四川省某县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县政府违法拆除宋某的房屋,宋某不服,将县政府起诉到法院,认为县政府基于商业开发目的而违法拆除宋培根的房屋,故应当按被拆除房屋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两倍对宋某进行赔偿。宋某主张的临时过渡费、室内财产等损失均应获补偿。经过一审、二审,宋某依法提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宋某代理律师的观点,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总结注意
二审未查明本案中存在的违法拆迁行为,对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等证据予以采信,未查明房屋面积等事实。一、二审法院未告知宋某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律后果,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县政府应就其违法行为对宋某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宋培根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客观存在。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cp]